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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担保契约:反思、回归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3-04-22 04:50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对流担保契约禁止理由的反思
    (一)历史原因:防止债权人利用高利贷盘剥债务人
    (二)现实原因:对经济风险中不利益方的保护
        1.外部因素
        2.内部因素
    (三)心理原因: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形成心理强迫
    (四)价值位阶:私法限度内的自由应让位于平等原则
二、流担保契约的回归及积极意义
    (一)价值归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现实需要:回应经济交往中的现实需求
    (三)比较法经验:契合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改革
三、流担保契约的解构与重构
    (一)解构:强制债权人清算思路不可取
    (二)维持: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1.债务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重构:确立流担保契约物权公示生效
        1.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
        2.流质契约担保物移转生效
结 语



本文编号:379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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