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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中配偶继承份额制度创新建议

发布时间:2023-04-29 01:58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加之全球化大趋势下的文化交流与碰撞,我国公民的社会意识形态也较之以往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意识到婚姻关系在维护现代社会稳定发展过程之中的重要作用。夫妻双方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依靠。当配偶一方先行去世后,生存配偶也理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且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继承法》将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子女及父母共同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一般情况下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继承制度。此规定《继承法》在制定之初确实能够很好地指导当时社会中存在大绝大部分继承纠纷,但时至今日,上述规定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情况的复杂化而渐渐暴露。个人财产的激增、家庭结构的革新、婚姻实际状况均加深了继承活动的复杂性。我们理应清醒地认识到,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粗略规定早已经无法对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继承权纠纷进行明确而合理的指导,若不对其进行修改,则会造成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无法可依的窘局,不仅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在保障配偶法定继承权利及继承份额的同时,又能够兼...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一、现行法配偶继承份额规定之检讨
    (一)现行《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存在的问题
        1.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笼统粗略
        2.难以应对社会现实问题
    (二)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问题成因之反思
二、配偶法定继承顺位制度变革下的法定继承份额
    (一)配偶法定继承份额之比较考察
    (二)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的国内理论争议
    (三)配偶法定继承份额规定的立法建议
三、非常态关系下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特别考量
    (一)老年再婚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考量
    (二)同性伴侣一方去世后生存“配偶”法定继承份额
    (三)事实婚姻中配偶法定继承份额
    (四)形式婚姻配偶法定继承份额
    (五)感情已破裂但尚未离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8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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