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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以当事人主观状态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3-05-18 22:57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在调整无合法原因财产变动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其返还范围的确定则是实现不当得利之债的关键。学理上虽有共识,认为应当以当事人主观善意、恶意的不同以确定具体的返还范围,但是未言明当事人主观状态为何在不当得利构成时不被考虑,而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应当考虑的缘由。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察时,应当考虑谁的主观状态,以及怎样考察,均显混乱。因此,以当事人主观状态为基础,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当事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本部分主要包括受益人和受损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通过对当前典型债的类型,即合同、侵权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分析,发现在债的承担上,债务人的主观状态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而得出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承担上须考虑债务人的主观状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确定利益归属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功能分析,认为不当得利制度功能要求应当考虑受益人的主观状态。根据不当得利制度取除功能的要求,应当站在受益人角度考证其所受领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而...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当事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一)受益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二)受损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二、受益人善意恶意的认定
    (一)受益人善意恶意的界定
    (二)受益人知与不知的认定
    (三)受益人重大过失的认定
    (四)特殊主体善意恶意的认定
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一)立法例
    (二)现存利益的认定
    (三)善意受益人的损害扣除
    (四)双务合同上的不当得利返还
四、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一)受领时的所得利益
    (二)附加利息
    (三)损害赔偿
    (四)恶意受益人财产损害的扣除
    (五)嗣后恶意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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