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龄妇女起点年龄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1 02:41
人类的生育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于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不能仅从女性的自然生理条件孤立地看待,还应考虑生育的社会属性,并结合国家的生育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察。将15岁作为育龄妇女的起点年龄,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生育政策不一致,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利于女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应加以调整。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育的两种属性
(一)生育能力
(二)生育意愿
(三)生育资格
三、生育的法律制约
(一)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正常的生育应该是已婚生育
(二)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育龄妇女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看,15岁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四、研究结论
本文编号:382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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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育的两种属性
(一)生育能力
(二)生育意愿
(三)生育资格
三、生育的法律制约
(一)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正常的生育应该是已婚生育
(二)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育龄妇女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看,15岁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四、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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