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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构造

发布时间:2023-08-25 19:1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次审议稿第96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民法总则》第187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确立了"互不影响"原则。然而,民刑交错中的精神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事实基础、法律功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诸多差异,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刑交错领域,因此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细节问题,尤其是主体、受保护权益、行为、严重性等问题值得探究。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之处
    (一)事实基础的区别
    (二)法律功能的不同
    (三)法律后果的差异
二、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问题
    (一)赔与不赔的界限
    (二)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三)赔偿数额的标准
三、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构造
    (一)请求主体与赔偿主体
    (二)保护权益
    (三)侵权行为
    (四)严重性与社会危险性
        1. 立法演变
        2. 区别与联系



本文编号:38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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