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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形式要件效力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3-08-30 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制度具有鲜明亮点,并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的遗嘱效力判定预留了解释空间。通过体系解释,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遗嘱意思表示自作出时成立,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行为得以成立,产生约束力,并为继承权提供了权利基础;当继承人接受继承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遗嘱发生强制执行力,产生遗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符合要求的,仅当继承人同意遗嘱内容时,方可发生该效力。由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框架内实现遗嘱人意思表示自由、遗嘱形式要件缓和的解释目标,并有效化解物权变动规则与遗嘱继承规则的内在体系冲突。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亮点
    (一)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二)遗嘱法定形式的完善与补充
    (三)立法理念的转变与人文关怀的彰显
二、实践争议
    (一)解释对象的提出
    (二)既有解释路径的局限
        1.“传统理论说”的实践局限
        2.“缓和主义说”的理论局限
    (三)局限的成因
三、解释目标
四、理论依据
    (一)意思表示生效不同于法律行为生效
    (二)遗嘱意思表示生效的法律效果
    (三)遗嘱行为成立的法律效果
五、解释证成
    (一)形式是遗嘱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不同形式要件的不同效力
    (三)不同形式口头遗嘱的推定效力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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