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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4 20:44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复杂,其中以抵押权的规则为甚。物权编规定抵押权的规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十处重要修改,使抵押权的规则更合理、更科学。其中对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改变了《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确立了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基本规则;第416条新设立了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流入浮动抵押财产如果设置了抵押的,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而受到优先清偿。这些规定,使我国抵押权制度更加完善,显示了我国抵押权规则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在民事流转中将会更好地发挥担保作用。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规定的新规则
    (一)浮动抵押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与登记对抗主义
    (三)浮动抵押的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二、《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效力规定的新规则
    (一)抵押不破租赁须在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
    (二)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三、《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清偿顺序规定的新规则
    (一)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参照抵押权受偿顺序
    (二)在同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的受偿顺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其他方面规定的新规则
    (一)海域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二)对实现抵押权的协议删除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置的抵押权实现的限制性规则
结语



本文编号:40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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