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3-10-21 13:07
植物新品种名称是育种者对其研发的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命名。品种名称是品种权取得的条件而非内容,是法益而非权利,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品种名称的取得应当满足可识别性、合法性,以及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实体条件,并通过注册登记程序获得。品种名称在取得后即成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对于违法和不当利用植物新品种名称的行为可根据侵害的客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侵害品种名称民事法益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犯国家对品种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的,通过行政处罚予以保护;假冒品种名称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通过刑事制裁予以保护。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1 品种名称的法律属性
1.1 品种名称是品种权的内容还是取得条件
1.2 品种名称属于权利还是法益
1.3 品种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
2 品种名称受保护的条件
2.1 实体条件
2.1.1 可识别性
2.1.2 合法性
2.1.3 不得与在先权相冲突
2.2 程序条件
3 品种名称的保护途径
3.1 品种名称的民事保护:民事法益
第一,契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第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第三,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3.2 品种名称的行政保护:品种管理权
3.3 品种名称的刑事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4 结论
本文编号:3855891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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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种名称的法律属性
1.1 品种名称是品种权的内容还是取得条件
1.2 品种名称属于权利还是法益
1.3 品种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
2 品种名称受保护的条件
2.1 实体条件
2.1.1 可识别性
2.1.2 合法性
2.1.3 不得与在先权相冲突
2.2 程序条件
3 品种名称的保护途径
3.1 品种名称的民事保护:民事法益
第一,契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第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第三,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3.2 品种名称的行政保护:品种管理权
3.3 品种名称的刑事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4 结论
本文编号:385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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