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挂靠经营协议的法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143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4-01-14 15:03
在我国内河航运公司非体系化经营管理活动中,"挂靠"经营是常见的违法经营模式。然而"挂靠"协议并不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必然无效。本文从"挂靠"行为的界定出发,结合对《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理解,以司法的视角探讨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从协议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两方面,论证"挂靠"协议在司法领域的效力应得到保障的观点。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挂靠”行为
1.1定义
1.2性质
1.3危害
2 “挂靠”协议的效力
2.1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1.1违反“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挂靠”协议无效
2.1.2现代立法鼓励交易的价值导向
2.2“挂靠”协议不宜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2.2.1从私法自治谈起
2.2.2作为“平衡器”的公序良俗
2.2.3从“恶意串通”条款变迁,看反对“违反公共利益”泛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3 结语
本文编号:387845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挂靠”行为
1.1定义
1.2性质
1.3危害
2 “挂靠”协议的效力
2.1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1.1违反“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挂靠”协议无效
2.1.2现代立法鼓励交易的价值导向
2.2“挂靠”协议不宜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2.2.1从私法自治谈起
2.2.2作为“平衡器”的公序良俗
2.2.3从“恶意串通”条款变迁,看反对“违反公共利益”泛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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