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商标侵权的定性与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4-02-16 06:11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将特定商标附着在产品上的行为,是双方共同意志的结果,其行为本质上属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由于该附着特定商标的产品将在国内销售,同样具有产生混淆的可能,符合商标使用侵权的相关构成要件。委托加工所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直接定性为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使用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赔偿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基于注册商标的公示性可推定受托人存在过错,故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责任的分摊,则根据受托人"合理注意义务"的大小,合理确定其责任。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委托加工属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
(一)委托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实践检视
(二)委托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辨析
二、委托加工商标侵权类别既有观点评析
(一)委托加工不构成帮助侵犯商标权行为
(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非侵权判定的构成要件
(三)委托加工构成商标使用侵权行为
三、委托加工受托方的侵权责任
(一)受托方所承担责任应与以其“过错”相适应
(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
结语
本文编号:39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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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属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
(一)委托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实践检视
(二)委托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辨析
二、委托加工商标侵权类别既有观点评析
(一)委托加工不构成帮助侵犯商标权行为
(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非侵权判定的构成要件
(三)委托加工构成商标使用侵权行为
三、委托加工受托方的侵权责任
(一)受托方所承担责任应与以其“过错”相适应
(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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