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18 03:48
受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所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如隔离、延期复工、延期开学和交通管制等,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从而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那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亦或是构成情事变更?当事人能否据此主张免责、变更、解除合同?本文从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来论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二者间的混合适用。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意识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二)区别
四、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混合适用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01843
【文章页数】: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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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二)区别
四、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混合适用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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