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受害人的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4-03-17 05:54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有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两类受害人。受试者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主张基于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但不可以《合同法》第42条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在本次试验能够纳入医疗之情形时,受试者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7条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否则只能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09条提出"不当出生"之诉。基因编辑婴儿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6条和第109条,对自己的"出生前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当生命"之诉)。以上请求权之间及两类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可能发生竞合。在解释论上,对受损害的法益、"不当的基因操作"、健康风险损害及因果关系等的评价面临一定困难。在立法论上,应在民法上明确"人类基因权利图谱",并形成有关生物技术、人体试验的法律行为与损害救济的规范基础。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提出的问题
二、受试者在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一)基于《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请求权——合同无效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本事件中的人体试验合同是否无效
3.试验人员是否有过错
4.参与者是否有损失
(二)基于《合同法》第42条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
(三)中间结论
三、受试者在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一)基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请求权——知情同意侵权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是否存在“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活动”
3.是否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4.是否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造成患者损害
5.小结
(二)基于《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请求权——“未尽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09条)的请求权——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受损害的法益
3.损害的范围
(四)中间结论
四、基因编辑婴儿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二)基因编辑婴儿是否属于“被侵权人”
(三)受损害的法益及其规范基础
(四)中间结论
五、解释论总结和立法论思考
本文编号:3930609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提出的问题
二、受试者在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一)基于《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请求权——合同无效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本事件中的人体试验合同是否无效
3.试验人员是否有过错
4.参与者是否有损失
(二)基于《合同法》第42条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
(三)中间结论
三、受试者在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一)基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请求权——知情同意侵权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是否存在“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活动”
3.是否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4.是否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造成患者损害
5.小结
(二)基于《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请求权——“未尽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09条)的请求权——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
1.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2.受损害的法益
3.损害的范围
(四)中间结论
四、基因编辑婴儿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基础的初步分析
(二)基因编辑婴儿是否属于“被侵权人”
(三)受损害的法益及其规范基础
(四)中间结论
五、解释论总结和立法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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