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封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两元论与模式选择——兼与李士林、舒晓庆同志商榷
发布时间:2024-03-19 05:35
学术界对出版物封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讨论中,既有著作权保护一元论,又有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两元论,还有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三元论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四元论。一元论对封面设计保护不足;以对封面设计元素解构提出的三元论,本质上是基于封面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两元论;四元论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值得商榷;多元论中赞同两元论,不赞同三元论和四元论。封面设计应以著作权保护模式为首选,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为例外和补充。从解构视域出发,存在与封面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还有独立主张商标权模式或著作权与商标权相结合模式,独立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模式或慎重选择的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模式。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封面设计作为智力活动成果,只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1.封面设计难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
(1)单纯封面设计申请模式。
(2)封面设计+等申请模式。
2.封面设计属于主要功能为标识作品区分的平面印刷品
二、封面设计作为经营性标记,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1.舒文混淆了商标法与商业标志法的区别,以偏概全
2.封面设计的主要区分功能在于作品内容而不是出版物(商品)来源
3.封面设计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4.现实中封面设计没有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或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先例
三、封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两元论下的模式选择
本文编号:3932406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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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面设计作为智力活动成果,只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1.封面设计难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
(1)单纯封面设计申请模式。
(2)封面设计+等申请模式。
2.封面设计属于主要功能为标识作品区分的平面印刷品
二、封面设计作为经营性标记,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1.舒文混淆了商标法与商业标志法的区别,以偏概全
2.封面设计的主要区分功能在于作品内容而不是出版物(商品)来源
3.封面设计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4.现实中封面设计没有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或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先例
三、封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两元论下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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