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撤销
发布时间:2024-04-15 20:52
夫妻往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然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反悔,主张撤销财产赠与子女的诉讼时有发生。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且裁判理由含混不清、引用法条混乱。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条款有与身份关系不可割裂、不包含子女意指的特征,婚姻法中仅有欺诈、胁迫可撤销的规定,夫妻一方直接主张撤销时,婚姻法中无可得适用的条文。又赠与条款中无子女意志,故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无适用余地。清算学说过分强调离婚协议整体性,利益第三人合同可在厘清三方关系基础上解决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子女与离婚协议的关系
二、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特点
(一)财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变化不可割裂
(二)财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内容的联系
(三)财产赠与条款不包含子女意思表示
三、可能的解决路径
(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1.《婚姻法》第31条、第39条
2.《法释二》第8条、第9条
3.《法释三》第6条
(二)适用或类推适用赠与合同
1.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可撤销
2.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
(四)离婚财产清算学说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55935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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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与离婚协议的关系
二、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特点
(一)财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变化不可割裂
(二)财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内容的联系
(三)财产赠与条款不包含子女意思表示
三、可能的解决路径
(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1.《婚姻法》第31条、第39条
2.《法释二》第8条、第9条
3.《法释三》第6条
(二)适用或类推适用赠与合同
1.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可撤销
2.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
(四)离婚财产清算学说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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