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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51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09 00:28
  显失公平制度早已存在,从《民法通则》第59条开始在司法实践领域已有大量的裁判案例,是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主要机制之一。但是与今天的显失公平制度不同,《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开规定,前者直接将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无效,后者则将效力归于可变更或可撤销。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51条规定了与《民法通则》不相同的显失公平制度。一方面,这一新的规定回应了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部分争议,但还是较为笼统,可操作性方面有所欠缺;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关注还比较少,缺少专著对显失公平行为进行研究,而显失公平制度又是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民法总则》已经正式实施的大背景下,确保第151条在各类案件中的准确适用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准确适用的前提是准确把握显失公平制度的内涵,这需要对显失公平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界定。基于此,本文以《民法总则》第151条为研究对象,主要解决以下五个问题:1.正当性来源界定;2.显失公平制度体系定位问题;3.主客观要件适用关系问题;4.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5.法律效果利弊讨论及出路探...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显失公平制度体系定位
    第一节 显失公平制度历史简述
    第二节 《民法总则》第151条体系定位问题
第二章 显失公平制度主、客观要件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 显失公平制度各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 双重要件说与单一要件说
        一、双重要件说
        二、单一要件说
    第三节 折中说
    第四节 本文观点
第三章 显失公平客观要件的认定
    第一节 利用行为
    第二节 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客观结果
        一、权利义务失衡的判断标准:客观公平标准
        二、判断方法
    第三节 可供参照的现行法规范
        一、适用与冲突
        二、关于违约金酌减与违约金条款撤销的特别讨论
第四章 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认定
    第一节 对“利用”的理解
    第二节 “危困状态”的认定及典型情形
        一、因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处于“危困状态”
        二、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处于“危困状态”
        三、因某种商业困境而处于“危困状态”
        四、因当事人存在资金缺口而处于“危困状态”
    第三节 “缺乏判断能力”认定标准的类型化讨论
        一、正确理解“缺乏判断能力”
        二、类型化讨论
第五章 法律效果
    第一节 删除“变更”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漏洞弥补:“部分撤销”的提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6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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