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8 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新增“没有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这一适用条件。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以“产品责任”、“明知”、“补救性措施”等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可知,《民法典》第1207条在实践中存在消费者举证责任过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被忽视、损害后果严苛、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标准混乱等问题。因此,在新增适用条件之际,有必要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规则,从实践案例出发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在明知方面,因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状态而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95%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由于产品生产过程与消费者脱节等原因责任,消费者往往因无法举证证明经营者主观明知而承担败诉风险,导致《民法典》第1207条“形同虚设”。因此,在新增适用条件之际,应当通过明确明知的内涵、确立明知的认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解决明知认定困境,解决适用难题。另外,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尚未有对违反警示、召回义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因此对于违反警示、召回义务行为的标准亟待明确。对跟踪观察义务适用惩...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综述
第二章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司法适用分析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典型案例
第二节 《民法典》第1207条司法适用现状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过重
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被忽视
三、损害后果要件严苛
四、惩罚性赔偿金额适用依据混乱
第三章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证明
第一节 明知之内涵
一、明知与重大过失
二、明知与欺诈
第二节 明知的认定规则
一、明知的行为标准
二、产品流通后的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
第三节 明知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有效补救措施义务之履行
第一节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积极反应
一、停止销售
二、警示
三、召回
四、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节 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行为认定
一、未及时履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履行不力
第三节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免责事由
一、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概述
二、《民法典》与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适用衔接
第五章 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之适用标准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之类型辨析
第二节 严重健康损害之标准
第三节 因果关系之证成
第六章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一节 计算基数
第二节 计算倍数
第三节 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76377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综述
第二章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司法适用分析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典型案例
第二节 《民法典》第1207条司法适用现状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过重
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被忽视
三、损害后果要件严苛
四、惩罚性赔偿金额适用依据混乱
第三章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证明
第一节 明知之内涵
一、明知与重大过失
二、明知与欺诈
第二节 明知的认定规则
一、明知的行为标准
二、产品流通后的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
第三节 明知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有效补救措施义务之履行
第一节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积极反应
一、停止销售
二、警示
三、召回
四、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节 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行为认定
一、未及时履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履行不力
第三节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之免责事由
一、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概述
二、《民法典》与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适用衔接
第五章 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之适用标准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之类型辨析
第二节 严重健康损害之标准
第三节 因果关系之证成
第六章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一节 计算基数
第二节 计算倍数
第三节 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7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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