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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18 17:48
  一部法典生效后,立法论的工作就要转向解释论。应当从解释论上尽可能使法典妥当地加以适用。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相对,广义的法官自由裁量,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包括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民法典》一方面试图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有规则被滥用的可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法官也会进行不计其数的自由裁量。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后法典时代的重要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严守法律的授权范围及程序;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谨慎保守,依照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进行个案处理。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限制法官裁量的努力与现实
    (一)《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由来及演变
    (二)第132条和第24条的立法目的
    (三)第1186条规定的目的
    (四)规则之内的自由裁量和规则之外的自由裁量
    (五)通过废除公平责任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逻辑思路
二、《民法典》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成因及表现
    (一)民法自身的特点,必然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民法典》大量保留先前立法,延续“宜粗不宜细”思想,留下大量法律漏洞
    (三)《民法典》对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做规定,留下大量法律漏洞
    (四)《民法典》中某些条文留下过大解释空间
    (五)《民法典》使用模糊的术语,有意将问题留待法官解决
三、法官自由裁量的类型及规制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制
    (二)一个反面的例子
    (三)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自由裁量
    (四)一个反面的例子
    (五)小结
四、结 论



本文编号:397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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