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无效状态下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发布时间:2024-06-08 02:53
买卖合同无效后,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或履行完毕,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财产的返还以恢复合同履行前的法律状态。但若标的物于交付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则财产的返还显属不能。此时这种财产法律状态的恢复只能仰赖财产返还以外的方式获得实现,但无论是何种恢复方式都必须首先探究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风险承担方以及风险承担比例的确定是恢复合同履行之前财产法律状态的前提。《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从字面意义而言,因发生风险而不能返还的也应当进行折价补偿,也即该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但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为合同无效状态下的法律安排,其本身并不是“财产返还”这一请求的适格请求权基础,因为合同无效状态下并不存在有效的约定之债,而财产关系的物权与债权本质决定了“财产返还”以及其他替代方式的请求权基础只能在除《合同法》之外的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寻,且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合同无效后财产的返还涉及到物权下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法定之债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并非合同无效状态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并非“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二)“折价补偿”与“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相契合
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可适用性
(一)合同无效与交付、合同成立及货交承运人的关系
1.合同无效与交付的关系
2.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3.合同无效不会影响“货交承运人”的效力
(二)交付的完成是否意味着利益的转移
四、合同无效对风险分配的影响
(一)合同效力的差异决定了风险不能仅由买受人负担
(二)合同无效时利益并非仅由买受人享有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决定了风险不能仅由买受人负担——以违反意思自治导致合同无效为例
五、合同无效状态下风险负担规则的构建
(一)过错主要存在于出卖人一方时的风险分配
(二)过错主要存在于买受人一方时的风险分配
六、结论
参考文献
附件
本文编号:3991344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并非合同无效状态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并非“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二)“折价补偿”与“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相契合
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可适用性
(一)合同无效与交付、合同成立及货交承运人的关系
1.合同无效与交付的关系
2.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3.合同无效不会影响“货交承运人”的效力
(二)交付的完成是否意味着利益的转移
四、合同无效对风险分配的影响
(一)合同效力的差异决定了风险不能仅由买受人负担
(二)合同无效时利益并非仅由买受人享有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决定了风险不能仅由买受人负担——以违反意思自治导致合同无效为例
五、合同无效状态下风险负担规则的构建
(一)过错主要存在于出卖人一方时的风险分配
(二)过错主要存在于买受人一方时的风险分配
六、结论
参考文献
附件
本文编号:39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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