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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恶意诉讼的侵权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4-07-04 19:05
  《商标法(2019)》新增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法院可以对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处罚。该规定可震慑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但却无法为恶意诉讼受害方提供补偿。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满足侵权四要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诉诸侵权法的一般原理,追究商标权恶意诉讼人的侵权责任,可使受害方获得相应补偿,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 言
1 问题的源起
2 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
    2.1 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2 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构成诉权滥用
3 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人“过错”的认定
    3.1 认识因素
    3.2 意志因素
4 商标权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
    4.1 商标权恶意诉讼造成的积极损害
    4.2 商标权恶意诉讼造成的消极损害
5 商标权恶意诉讼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5.1 商标权恶意诉讼与积极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5.2 商标权恶意诉讼与消极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6 结 语



本文编号:40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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