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数据权的体系建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19 04:56
大数据发展带来数据权这一新兴权利,大数据悖论正在被逐一验证。从法律视角来看,破除悖论的关键在于数据权的建构。域外已有数据权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数据权的存在亦具有理论正当性。考察比较法中有关数据权利体系的有益经验,反思国内处于个人数据单向保护框架的立法现状,我国应在此基础上,从权利属性角度构建完整的数据权利体系:即数据权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数据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知情同意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权和封存权;数据财产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提出:数据权缘起
2 数据权最新司法实践动向和理论正当性
2.1 被遗忘权、数据携带权等新兴权利兴起
2.1.1 被遗忘权的出现
2.1.2 数据可携权的出现
2.2 数据权的理论正当性
2.2.1 数据权的人格权基础
2.2.2 数据权的财产权基础
3 数据权权利体系考察的有益经验与启示
3.1 欧盟数据权权利体系
3.2 美国数据权权利体系
3.3 德国数据权权利体系
3.4 我国港、澳、台地区数据权权利体系
4 数据权权利体系的私法构造
4.1 数据权权利体系的规范构造
4.2 数据权权利体系建构的意义
4.2.1 完善数据权利体系能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指引
4.2.2 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有助于协调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并促进数据流通
本文编号:401769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提出:数据权缘起
2 数据权最新司法实践动向和理论正当性
2.1 被遗忘权、数据携带权等新兴权利兴起
2.1.1 被遗忘权的出现
2.1.2 数据可携权的出现
2.2 数据权的理论正当性
2.2.1 数据权的人格权基础
2.2.2 数据权的财产权基础
3 数据权权利体系考察的有益经验与启示
3.1 欧盟数据权权利体系
3.2 美国数据权权利体系
3.3 德国数据权权利体系
3.4 我国港、澳、台地区数据权权利体系
4 数据权权利体系的私法构造
4.1 数据权权利体系的规范构造
4.2 数据权权利体系建构的意义
4.2.1 完善数据权利体系能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指引
4.2.2 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有助于协调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并促进数据流通
本文编号:401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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