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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风险及其规制方法

发布时间:2024-12-26 05:52
   为规范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国家版权局在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数字音乐市场中盛行的独家授权模式予以"叫停"。从效能上看,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具有同时防止上游版权保护不足和产生下游网络传播垄断的双重效应,故应当于宏观监管层面审慎对待。就其负面效果的原因而言,独家授权模式的竞争风险主要归因于数字音乐平台对客户的锁定效应增强、版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必要限制缺失,以及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过于谦抑等现实因素。故从方法论上看,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防止"压力型立法"与"运动式执法"错误,以及实现从自我规制、命令-控制式规制向合作规制转变,并尝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授权数量和期限进行必要限制,保持反垄断法于恰当时刻准确介入和监管,逐步引入有限制性的竞争性著作权管理组织以部分替代现有授权模式,是化解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竞争风险的应对之道。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分析
二、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正负效应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正面效应:维护版权利益
    (二)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负面效应:引发竞争风险
三、独家授权模式造成竞争风险的原因
    (一)独家授权模式增强了数字音乐平台对客户的锁定效应
    (二)著作权法缺乏对数字音乐平台独家授权的有效限制
    (三)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特征导致缺乏必要的执法跟进
四、独家授权模式中竞争风险的化解之道:一般原则与具体方法
    (一)独家授权模式中竞争风险化解的一般原则
        第一,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第二,防止“压力型立法”与“运动式执法”的错误风向。
        第三,实现自我规制和命令-控制式规制向合作规制模式的转变。
    (二)独家授权模式中竞争风险化解的具体方法
        1.增加《著作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限制
        2.保持反垄断法适时适当的介入
        3.引入有限制性的竞争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五、结 语



本文编号:402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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