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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物权变动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4-12-25 22:4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节点性问题之一,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重要制度都高度相关,对公法上众多管制规范目的的实现亦有重要影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理应得到更多关注。从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这两项我国实证法上具有共识的基点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以来立法、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的发展,在历史、体系、逻辑、价值等要素的互动关照下,可以认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民法学说上,都已逐渐获得普遍认可;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尽管在技术和价值上可能更具合理性,但仍缺乏足够的规范基础,也尚未形成广泛的学说共识。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在技术和价值上较具有包容性,可作为现行法下较务实和稳妥的解释论方案。该方案可融合"债权形式主义"的若干实质观点,也有助于通说之形成。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权行为理论
    (一)两个具有共识的基点
    (二)物权行为是否应独立
    (三)物权行为是否应无因
    (四)小结
三、分离抑或合一
    (一)《物权法》颁行之前
    (二)《物权法》颁行之后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四)小结
四、有因抑或无因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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