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
发布时间:2025-01-14 17:29
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任何知识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人类既有的、公知公有的知识积累之上。赋予知识权利,与其说是民法上的"发现",不如说是一种制度上的"发明"。知识的无形、可复制等特征使其无法实现绝对的排他性所有。人工智能是人类公共知识的产物。相对于技术发明,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更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于人类智力的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其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性要求。同时,独创性并非法律保护的充要条件。如果说独创性是事实判断,法律是否赋权则是一种价值选择。综合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考量,目前不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保护,应当使其归属于社会公共领域。
【文章页数】:8 页
本文编号:402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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