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中不停止侵权的适用——以私人利益衡量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2-07 13:27
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权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性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停止侵权的法理分析
(一)不停止侵权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
1. 作品构成要件虚置带来的权利不确定性导致行为边界难以确定
2.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导致行为人难以事先获得许可
3. 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易造成资源浪费
二、不停止侵权的要件考量
(一)不停止侵权的具体要件设置
(二)不停止侵权要件的适用规则
三、不停止侵权的替代责任
(一)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
(二)赔偿损失的具体适用
本文编号:403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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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停止侵权的法理分析
(一)不停止侵权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
1. 作品构成要件虚置带来的权利不确定性导致行为边界难以确定
2.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导致行为人难以事先获得许可
3. 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易造成资源浪费
二、不停止侵权的要件考量
(一)不停止侵权的具体要件设置
(二)不停止侵权要件的适用规则
三、不停止侵权的替代责任
(一)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
(二)赔偿损失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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