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66条“违反社会公德”之解释论——兼议变动中的中国民法及其体系整合
发布时间:2017-06-15 17:07
本文关键词:《旅游法》第66条“违反社会公德”之解释论——兼议变动中的中国民法及其体系整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从事了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以《合同法》和以《旅游法》为中心,可以得出"旅游者从事了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致使不能实现(旅游)合同目的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和"旅游者从事了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对旅游秩序造成严重妨碍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两种解释方案。两种方案在私益和公益的保护上存在着不同的发展取向。在公私法体系整合的视角下,通过引入"影响旅游行程"这一规范要素,前述两种方案之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通过对《旅游法》第66条"违反社会公德"作解释论上的微观研究,笔者试图说明,在现行中国民法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成熟和扩张的微观法律系统(特别法)对传统民法体系和制度建构产生极大的冲击和影响。面对变动中的中国民法,除了通过编纂民法典来进行立法完善之外,我们同时需要在民法解释论层面对特别法和一般法进行体系上的有效疏导和衔接,即经由法解释学的工具,对相关概念、制度在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上可能存在的意义进行来回"沟通",反思传统民事概念和制度,以建构一个变动中的中国民法体系来回应现代社会系统发展演进的时代需求。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
【关键词】: 《旅游法》 违反社会公德 民法体系整合 特别法与一般法
【基金】: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15AFX016) 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委托项目“身份与财产交叉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2015C005)资助
【分类号】:D923.6;D922.294
【正文快照】: 作者陆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杭州310008)《旅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周江洪;;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到“履行辅助人”[J];旅游学刊;2013年09期
2 朱晶晶;;旅游合同解除制度的体系性解释[J];旅游学刊;2014年07期
3 ;[J];;年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刘思敏;对旅游法的进一步期待[N];东方早报;2013年
2 王天星;旅游法让旅游者权益有保障[N];中国旅游报;2014年
3 特约撰稿 包蕾 李鹏飞;问诊旅游中的那些“烦心事儿”[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
4 深圳商报记者 谭玲娟;购物项目会不会消失?[N];深圳商报;2013年
5 ;一起因“海燕”引发的纠纷[N];中国旅游报;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肖梅;《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年
本文关键词:《旅游法》第66条“违反社会公德”之解释论——兼议变动中的中国民法及其体系整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5298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452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