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研究
本文关键词: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是指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承租人特定违约行为的出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归还其占有的航空器及其相关设备的权利,是航空器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实现的途径。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问题的研究,是完善融资租赁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民航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航空器融资租赁的违约取回权属于一种违约救济措施,但其性质上并不是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请求权,而是一种物权性救济规则,即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是航空器权利人基于在航空器上的物权,在承租人因违约而丧失对航空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行使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行使的要件具有特殊性。现代航空融资租赁模式决定其权利主体除了出租人之外,还包括抵押权人;因航空器的稳定占有对一国的民航运输业具有重要意义,违约取回权的行使应以“承租人实施的行为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作为违约标准;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与现行立法上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救济方式,违约取回权的行使不以租赁合同的解除为前提。现代航空融资租赁不仅发展出针对航空器的一套独特的自力取回规则,司法取回方面也有诸多灵活多样的临时救济措施,例如:判决前临时取回,临时限制令,禁止令等。在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且救济方式不够周全的情况下,为保障航空器权利体系的完整性,减少航空融资租赁成本,应当构建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制度。明确其物权性救济规则的性质,确定违约取回权的权利主体和适用的违约标准,同时借鉴航空融资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提供多元化的航空器取回方式。
【关键词】:航空器 融资租赁 违约取回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债权性请求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第一章 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的性质11-19
- 1.1 研究违约取回权性质的意义11-12
- 1.1.1 取回权的性质决定了取回权行使的条件11
- 1.1.2 取回权的性质决定了取回权行使的方式11
- 1.1.3 取回权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1-12
- 1.2 违约取回权性质的相关争议12-13
- 1.3 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的性质辨析13-19
- 1.3.1 违约取回权不是“债权请求权”13-15
- 1.3.2 违约取回权是“物权请求权”体系内的“原物返还请求权”15-19
- 第二章 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的行使要件辨析19-34
- 2.1 违约取回权行使主体范围的辨析19-23
- 2.1.1 出租人19-20
- 2.1.2 担保物权人20-23
- 2.2 违约取回权行使中承租人违约标准的辨析23-30
- 2.2.1 承租人违约情形的立法规定24-26
- 2.2.2 航空器融资租赁取回权行使之承租人违约情形26-30
- 2.3 违约取回权行使应否解除合同的辨析30-34
- 第三章 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的行使方式34-47
- 3.1 自力取回34-42
- 3.1.1 自力取回的条件34-35
- 3.1.2 自力取回的具体程序35-38
- 3.1.3 自力取回的财产范围38-40
- 3.1.4 取回后的清算义务40-41
- 3.1.5 自力取回的成本41
- 3.1.6 自力取回的风险及其防范41-42
- 3.2 司法取回42-47
- 3.2.1 依据判决前法院指令取回42-45
- 3.2.2 判决取回45-47
- 第四章 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47-53
- 4.1 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制度存在的问题47-49
- 4.1.1 立法体系导致航空器权利人物权保护规则缺失47-48
- 4.1.2 违约认定缺乏一定的标准48
- 4.1.3 租赁物取回权行使的途径单一48-49
- 4.2 完善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制度的立法建议49-53
- 4.2.1 立法应明确取回权主体49-50
- 4.2.2 立法应明确取回权适用的违约标准50-51
- 4.2.3 立法应提供多元化的航空器取回方式51-53
- 结论53-54
- 参考文献54-58
- 致谢58-59
- 作者简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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