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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法》第五十条设立过渡期的理解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7-02 14:03

  本文关键词:对《商标法》第五十条设立过渡期的理解与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正《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法条的释义,本条为对于被撤销、被无效宣告或者被注销商标的管理规定。其本质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
【作者单位】: 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键词】注销商标;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总局;通用名称;商标使用;商标审查;证据材料;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分类号】:D923.43
【正文快照】: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法条的释义,本条为对于被撤销、被无效宣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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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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