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7 22:09
本文关键词:出租或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视角,分析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分析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责任分配。因机动车管理人可将自己占有的机动车予以出租或出借,所以管理人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将所有和使用多次发生分离的情形全部纳入到49条的调整范围之内。以是否受《侵权责任法》第49条调整为划分标准,对所有和使用分离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出租、出借、擅自驾驶、保管、维修、质押、转租、转借与转质机动发生交通事故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并明确出机动车所有与使用发生一次分离时,过错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与使用多次发生分离时,判定所有人在机动车使用权再次发生转移时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或存有过错,得出过错所有人仍需与管理人就“所有人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出租、出借与承包、挂靠交叉问题,先出租后挂靠的,出租人并不承担挂靠车辆所造成的损害责任。而先挂靠后出租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过错出租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责任主体 调整范围 所有人责任 使用人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第一章 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的概念界定与分类10-17
- 一、机动车出租与出借概念的再认定10-11
- 二、机动车出租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1-13
- (一)出租与承包的区分11-12
- (二)出租与挂靠的区分12-13
- 三、机动车出租的类型划分13-15
- (一)附带驾驶员的出租和光车出租13-14
- (二)民事出租和商事出租14-15
- (三)挂靠车辆的出租和承包车辆的出租15
- (四)所有人的出租和管理人的出租15
- 四、机动车出借的类型划分15-17
- (一)所有人的出借与管理人的出借15-16
- (二)挂靠车辆的出借和承包车辆的出借16-17
-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调整范围之明晰17-27
- 一、有偿出租与无偿出借同时受49条调整的原因17-19
-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立法目的研究17-18
- (二)使用权转移是否有偿并不影响所有人责任的认定18-19
- 二、49条调整范围的确定19-27
- (一)适用前提的认定19-20
- (二)适用范围的明晰20-22
- (三)49条调整范围外的所有与使用分离情形分析22-27
-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第49条确定的责任承担27-36
- 一、使用人责任分析27-30
- (一)比较法视野下使用人的责任承担27-29
- (二)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29-30
- 二、所有人责任分析30-36
- (一)过错所有人承担责任并不违背“二元说”理论30
- (二)所有人的相应责任解读为“按份责任”30-36
-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完善建议36-45
- 一、明晰《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调整范围36-37
- 二、责任主体扩大为所有人或管理人37-38
- 三、使用与所有一次分离时过错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38-41
- (一)承担按份责任的法理基础38-40
- (二)按照过错与原因力大小判定责任份额40-41
- 四、使用与所有多次分离时过错所有人的连带责任41-45
- (一)转租、转借、转质机动车中的所有人责任41-42
- (二)挂靠与出租交叉时的责任承担42-43
- (三)承包与出借交叉时的责任承担43-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49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49-50
- 致谢50-51
本文编号:53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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