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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发布时间:2017-07-08 04:18

  本文关键词:浅谈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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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重要制度。表见代理中应当包括本人的可归责性,关于本人可归责性的理论主要有过失学说、诱因学说、代理权通知学说以及风险分配学说,其中以风险原则为基础讨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风险原则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表见代理是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的善意第三人提供信赖保护的制度。当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外观,足以令相对人信赖其具有代理权时,本人应该对此负授权之责。表见代理制度其实是本人意思自治与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利益相互衡量的结果,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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