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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7-17 05:19

  本文关键词: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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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法上,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多项救济权利,但我国法并未规定买受人应于合理期限内行使此选择权,因而使出卖人陷入"履行不确定状态";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地位被动,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不足。有必要在不突破教义学界限的范围内,分析"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选择之债"与"选择竞合"制度之互动关系,以及形成权的撤回与变更权的兼容问题,权衡买卖双方于"履行待定状态"时所处之利益状态及可行使之权利,寻求结束"履行待定状态"之型构,完善我国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并统一有关规则的司法适用。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 继续履行 受领迟延 选择之债 变更权
【基金】: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药品不良反应致害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研究”(项目编号:14CFX04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依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94条第3项,出卖人迟延履行的,买受人可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损害赔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据上述规定,合理期限内,出卖人可继续履行;反之,则不能依我国《合同法》第97条径直得出宽限期届

本文编号:55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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