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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04:13

  本文关键词: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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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抵押权作为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不仅能发挥融资功能,而且也不影响抵押人继续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因此被称作“担保之王”。而抵押财产的转让既涉及到抵押人的物权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关系到第三受让人是否取得所有权。所以,如何平衡三者之间利益是进行制度设计时的一个重要考量。《物权法》第191条就此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很多模糊及不足之处,如对于未经同意转让后债权以及物权效果如何?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是否意味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有无追及力?以及“不得转让”应如何理解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在法律实践中,因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标的物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大量存在,特别在仍处于按揭状态的房屋,原房屋所有人没有经过银行同意买卖有物上负担的房产所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所以研究抵押物转让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设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在我国发展的立法沿革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主要分析论证了我国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第191条理解,尤其是关于擅自转让的债权合同效力、物权效力,以及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是否丧失抵押权;研究这些问题又不得不探讨我国现行《物权法》是否承认抵押权追及力、抵押人是否丧失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以及若现行法没有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应该构建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核心的新制度,也即对抵押物转让制度涉及的两种模式价金物上代位主义和抵押权追及主义的比较研究,主要从实施效果和与民法基本理论的契合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在评析现存的各种观点学说后,又借鉴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在抵押物转让制度方面的规定,认为我国应当明确抵押权追及力。针对特殊动产抵押,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强化特殊动产抵押的公示形式,力求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抵押物转让 追及力 代位清偿 价金物上代位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导论7-11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7-8
  • 二、学说综述8-11
  • 第一章 抵押物转让制度概述11-17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11-12
  • 一、抵押物转让的概念11
  • 二、抵押权追及力的概念11-12
  • 三、物上代位的概念12
  • 第二节 抵押物转让的分类12-14
  • 一、不动产抵押物转让13
  • 二、动产抵押物转让13-14
  • 第三节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沿革14-17
  • 一、发展初期14
  • 二、放松管制时期14-16
  • 三、回归时期16-17
  • 第二章 国外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比较研究17-28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抵押物转让制度17-21
  • 一、德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17-18
  • (一) 抵押权的客体和成立要件17-18
  • (二) 抵押物转让制度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模式18
  • 二、法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18-20
  • (一) 抵押物的客体19
  • (二) 抵押物转让制度中受让人利益保护模式19-20
  • 三、日本的抵押物转让制度20-21
  • (一) 传统的当事人利益保护模式20
  • (二) 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下当事人利益保护模式20-21
  • 第二节 英美国家的抵押物转让制度21-24
  • 一、英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21-23
  • (一) 英国的抵押和负担式按揭制度21-22
  • (二) 抵押物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模式22-23
  • 二、美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23-24
  • 第三节 对各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评析24-28
  • 一、对德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评析24-25
  • 二、对法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评析25-26
  • 三、对日本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评析26
  • 四、对英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评析26-28
  • 第三章 我国法律界界对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争议及其述评28-39
  • 第一节 关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时债权合同的效力争议及其述评28-33
  • 一、合同有效说28-29
  • 二、合同无效说29-30
  • 三、合同未生效说30-31
  • 四、各种观点评析31-33
  • 第二节 关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时物权变动的效力争议及其述评33-36
  • 一、肯定论33-34
  • 二、否定论34-35
  • 三、两种观点的评析35-36
  • 第三节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争议及其述评36-39
  • 一、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说36-37
  • 二、抵押权人未丧失抵押权说37
  • 三、两种观点的评析37-39
  • 第四章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9-56
  • 第一节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存在的缺陷39-42
  • 一、否定抵押权追及力违背了抵押权物权属性39
  • 二、忽视了相关当事人利益39-40
  • 三、转让金提前清偿缺乏实现机制40-41
  • 四、缺乏相应制度制约抵押权人滥用同意权41-42
  • 五、缺乏善意取得后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42
  • 第二节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完善42-52
  • 一、民法典中应明确抵押权追及力43-49
  • (一) 价金物上代位主义立法模式的理论前提不成立43-44
  • (二) 双重主义立法模式的缺陷44-46
  • (三) 抵押权追及主义更符合物权特性46-47
  • (四) 抵押权追及主义更有利于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47-49
  • 二、完善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49-51
  • (一)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49-50
  • (二) 强化特殊动产的公示形式50-51
  • 三、赋予受让人替代清偿权、涤除权51-52
  • 第三节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在司法解释中的完善52-56
  • 一、完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的实现机制53
  • 二、设定抵押权人是否同意的答复期限53-54
  • 三、完善抵押物善意取得后的抵押权人的救济措施54-56
  • 结语56-57
  • 参考文献57-60
  • 致谢60


本文编号:5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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