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06:01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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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工业技术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食品的食用者和加工者分立,不再是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自给自足。分工提高了效率,但是也蕴含了风险,每一个环节的加工者并不都是最终的食品提供者,身份的匿名导致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心下降,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现今社会,大规模生产和发达的物流运输,使得食品安全侵权范围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这种大规模侵权行为中,属于弱势群体的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以及长期得不到救济的问题时有发生,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倒逼法律必须做出回应。法治乃良法之治。因此,从制度保障的角度去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侵权带来的危害,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是重中之重。第一章,在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侵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在大规模侵权的视域下分析食品安全侵权的概念和特征,说明现在食品侵权领域问题的多样性,强调对于大规模侵权的法律规制是侵权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当补偿性赔偿不能使的受害方获得合理的救济时候,惩罚性赔偿即有用武之地。其次分析了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归责原则,与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的归责原则做对比,分析出我国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重点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了我国在食品侵权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以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特殊的价值追求,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对通过具体判例对“十倍赔偿”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研究,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归责原则的确定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完善,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审判实务的适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目的,威慑侵权行为人规范他们的行为,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减少间接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使得受害者不在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遭受损失;诉讼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借鉴、专门基金的建立不但可以分担惩罚性赔偿带来的压力,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更是一种帮助。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不再聚焦于传统民法对于责任的定位即填补损失上,随着新型侵权行为多发,现代民法理念强调在工业化社会下对弱者的侧重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样才能达到实质公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利益平衡 大规模侵权 严格责任 惩罚性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宁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绪论8-12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8-10
- (一) 国内研究现状8-9
- (二) 国外研究现状9
- (三)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9-10
-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10-12
- (一) 研究方法及创新10-11
- (二) 主要研究内容11-12
- 第一章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分析12-21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12-13
- 一、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12
- 二、对“食品安全侵权”概念的界定12-13
-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视域下的食品安全侵权13-15
- 一、大规模侵权的表现形式13
- 二、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及其特征13-15
- 三、食品安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法律中大规模侵权概念确立的必要性15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5-17
- 一、食品确实存在超过法律和食品、卫生标准的缺陷15-16
- 二、存在缺陷的食品造成了他人损害的事实16
- 三、存在缺陷的食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6-17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7-21
- 一、两大法系关于缺陷产品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17-19
- 二、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中对于归责原则的规定19-21
-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制度21-25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及功能21-22
-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21
- 二、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威慑功能21-22
- 第二节 我国在食品侵权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22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特殊的价值追求22-23
- 一、实质正义是惩罚性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22-23
- 二、秩序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追求的重要价值23
- 第四节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分析23-25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25-29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25-26
-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局限性25-26
- 二、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26
- 第二节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尽完善26-27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小27
- 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计算的规定不合理27
- 三、未将过失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调整的范围27
- 第三节 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难问题27-28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相关保障制度缺位28-29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相关制度的建议29-39
- 第一节 对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之完善29-30
- 一、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29
- 二、承担严格责任的主体应当进行扩大29-30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0-34
- 一、确定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30-32
- 二、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32
- 三、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制度32-33
- 四、将过失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调整的范围33-34
- 第三节 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诉讼制度34-36
- 一、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确定34-35
- 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35-36
- 三、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制度36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救济制度的完善36-39
- 一、专门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36-37
- 二、完善食品侵权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37-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2
- 致谢42-43
- 个人简历及论文发表情况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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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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