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及其适用
本文关键词:论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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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不断扩大的倾向。有鉴于此,需要首先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性质以及调整的对象予以明确,其次需要对目前实践中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类型进行梳理,从中总结出法律适用的难题及引发的争议,最后对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基本思路、适用的考量因素和非考量因素进行提炼,以符合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对目前实践中的滥用进行遏制。本文的论证主要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解读。商标法中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具有多重含义,其实现的路径也各不相同,其中“不良影响”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禁止使用或注册的绝对事由,从条文框架来看,是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兜底,调整的是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调整的对象应当是诉争标识本身的含义、整体构成要素以及具体使用的语境。第二章为申请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标识本身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形,第二种为申请含有“中国”字样或首字为“国”字的标识的情形,第三种为标识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其中前两种案件类型均有“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空间,第三种案件类型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应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章主要讨论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良影响”时的法律适用。目前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这一类情形的案件,也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种案件类型。第一种为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大规模恶意抢注案件,第二种为诉争标识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第三种为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占用的案件。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无具体针对大规模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条款,导致实践中对于这一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在驳回阶段或驳回复审阶段,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于未经法律类型化的标识性利益也可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但在驳回及驳回复审阶段,审查机关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留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请商标异议或宣告无效,不可“越俎代庖”。对于公共资源被占用的情形,只要标识与地名无关,具有显著性,并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即可予以注册,而不必过分依赖“不良影响”条款。第四章为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应当区分诉争标识的申请是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形还是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对于前者可进一步讨论是否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对于后者则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调整。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过程中,标识本身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是考量的核心要素,其次还须考量标识的具体使用语境以及是否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至于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标识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标识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应纳入考量范围。最后,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五条进行评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 “不良影响”条款 商标申请行为 法律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论8-15
- 一、研究背景8
- 二、问题的提出8-9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四、文献综述10-12
- 五、主要研究方法12
- 六、论文结构12-13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解读15-25
- 第一节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和性质15-20
- 一、“不良影响”条款是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兜底15-17
- 二、“不良影响”条款规制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17-20
- 第二节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对象20-23
- 一、《巴黎公约》对商标原样保护原则的规定20-21
- 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应当兼顾标识本身及其使用语境21-23
- 本章小结23-25
- 第二章 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探析25-41
- 第一节 标识的含义及构成要素可能会损害公序良俗25-35
- 一、我国针对标识本身是否会损害公序良俗的判定25-29
- 二、对于判断标识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比较研究29-35
- 第二节 申请含“中国”字样或首字为“国”字的标识35-38
- 一、针对含“中国”字样或“国+指定商品名”的标识可适用35-36
- 二、针对非“国+指定商品名”的标识应区分不同情形36-38
- 第三节 标识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38-39
- 本章小结39-41
- 第三章 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探析41-56
- 第一节 针对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大规模抢注行为41-46
- 一、对于规制大规模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争议41-43
- 二、能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3-44
- 三、规制大规模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44-46
- 第二节 针对诉争标识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46-52
- 一、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包含未经类型化的标识性利益46-49
- 二、关于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还是“在先权利”条款的争议49-51
- 三、如何规制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行为51-52
- 第三节 为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占用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52-54
- 本章小结54-56
- 第四章 完善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56-67
- 第一节 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基本思路56-57
- 第二节 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考量因素57-60
- 一、标识本身的含义及整体构成要素57-58
- 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申请的主体58-59
- 三、是否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59-60
- 第三节 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无需考量的因素60-62
- 一、申请人的主观状态60
- 二、标识的显著性与知名度60-61
- 三、标识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61-62
- 第四节 对《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建议62-64
- 一、第三条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62-63
- 二、对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的修改建议63-64
- 本章小结64-67
- 结论67-69
- 参考文献69-79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79-80
- 后记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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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4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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