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权变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0 22:29
本文关键词:虚拟财产权变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虚拟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 准占有 善意取得 分割方式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日渐普及,人民的生活和娱乐与网络越来越呈现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物质和精神价值愈来愈凸显,客观上也推动的虚拟财产变动的频繁发生。在虚拟财产权变动的过程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选择了具有代表性、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应为无形财产权。虚拟财产的交易己屡见不鲜,为保护交易安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虚拟财产权应进行公示,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考虑到公示的成本、效率及功能应选择“准占用”为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参照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的物权变动理论,虚拟财产权的变动模式应遵循权利变动的有因性理论,即虚拟财产权变动要有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财产变动的“合意”,考虑到交易成本等需求,所以虚拟财产权的变动模式应为“合意+转移准占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上并不排除客体具有无形性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若被放到市场,鉴于通常情况下只有权利人才知道虚拟财产的账号密码进而控制“占用”虚拟财产及在网络用户实名制未被严格执行的情况下,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善意取得不应排除盗赃物的适用;通过“私服”“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权同样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这一构成要件,也即应正确理解“他人财产”,把“他人财产”解释成为“他人的财产利益”,财产不仅包括积极的财产利益也包括消极的财产负担;私服外挂行为不但直接损害了虚拟财产服务商的合法利益,还破坏游戏规则,间接损害了其他玩家的合法利益,虚拟财产服务商有权通过采取“封号”“清除”等措施消灭该虚拟财产,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任何条件的,而应承担通知、举证义务,并听取玩家的解释,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关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除了传统的分割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其较强的网络技术性特征,在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设立子账户和共享的方式解决。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 准占有 善意取得 分割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序言9-10
- 1 案例及法律争议问题10-13
- 1.1 案例10-11
- 1.1.1 曹某诉盛大公司主张游戏装备善意取得案10
- 1.1.2 妻子向腾讯公司要求继承已故丈夫的QQ号码案10
- 1.1.3 夫妻离婚要求分割网络店铺案10-11
- 1.2 法律争议的问题11-13
- 2 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界定13-20
- 2.1 目前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权性质学说的评析13-16
- 2.1.1 “物权说”:与物权属性相矛盾13-15
- 2.1.2 “债权说”:与司法实践矛盾——债权无法成为盗窃的对象15
- 2.1.3 “知识产权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思想性与虚拟财产本质不符15-16
- 2.2 虚拟财产性质的合理判断:无形财产权16-20
- 2.2.1 我国财产权理论应接纳无形财产权概念16-17
- 2.2.2 虚拟财产权归属于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证成17-20
- 3 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及变动模式的确定20-32
- 3.1 虚拟财产权公示的理论基础20-22
- 3.1.1 需要进行公示的权利类型探讨20-21
- 3.1.2 虚拟财产权公示制度的价值21-22
- 3.2 知识产权的公示方式给虚拟财产权的启示22-24
- 3.2.1 公示方式的确定要考虑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22-23
- 3.2.2 公示方式要方便第三人知悉23
- 3.2.3 公示方式的确定要考虑虚拟财产交易的频繁性和即时性23-24
- 3.3 选择准占有为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方式的合理性24-27
- 3.3.1 虚拟财产权与准占有的效力相适应24-26
- 3.3.2 准占有的成立不要求对物进行现实地占有26
- 3.3.3 准占有的客体为权利与虚拟财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吻合26-27
- 3.3.4 准占有具有表征权利的作用27
- 3.4 虚拟财产权准占有的具体表现方式27-29
- 3.4.1 账号密码的控制28
- 3.4.2 数据代码的控制28-29
- 3.5 虚拟财产权的变动模式:合意+转移准占有29-32
- 3.5.1 “合意”满足权利变动有因性的要求29-30
- 3.5.2 “转移准占有”满足变动模式要考虑效率和成本等因素30-32
- 4 虚拟财产权变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分析32-39
- 4.1 非法获取的虚拟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2-36
- 4.1.1 虚拟财产可以是善意取得的客体32-33
- 4.1.2 善意取得不应排除被盗赃的虚拟财产33-34
- 4.1.3 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通过“私服”“外挂”获取的虚拟财产34-36
- 4.2 虚拟财产服务商采取“封号”“删除”行为时应承担的义务36-37
- 4.3 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37-39
- 4.3.1 传统分割方式38
- 4.3.2 特殊分割方式38-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6
- 致谢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马子建;刘燕;;试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5期
2 黄笛;;物债二分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再审视[J];社会科学家;2015年04期
3 刘明;;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02期
4 张捷;;注册商标公示的法定性探讨——兼论商标注册证的证明力[J];人民司法;2014年21期
5 石冠彬;;论无权处分的认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6期
6 刘晓纯;黄沁蕊;;论网络社区账号的法律属性及规则构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4期
7 张永兵;冯s,
本文编号:7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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