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02 14:27
本文关键词: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为中心
更多相关文章: 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物权 履行选择权
【摘要】: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梳理。第24条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不应在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通过债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担保功能。当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价格波动而具有担保功能时,其既不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也不因属于脱法行为而无效。在买卖合同可以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便于审判的技术性处理。如果借款人同时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则出借人因借款人双重违约而享有履行选择权。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物权 履行选择权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引言近年来,当事人之间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做法颇为普遍,相应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不同法院时常会有截然相反的结论。最高院民一庭两则泾渭分明的判决——“嘉美公司案”1和“朱俊芳案”2——不但淋漓尽致地展现了此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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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晓郛;郑伊s,
本文编号:77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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