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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3 10:41

  本文关键词: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金融合同 破产约定变更条款 效力模式


【摘要】: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是指以合同一方破产的发生为生效条件,导致该方基于合同享有的某项权利发生转移的附条件生效条款。鉴于该类条款的设置能够在交易一方破产的情况下事先做出变更安排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一方破产后合同的可预见性,因而被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机制引入合同之中,尤其是具有高风险性的金融合同中。受金融合同特殊性的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情况不仅对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对整个金融交易和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一方面,该条款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合同的利益相关人,引发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合同的高传导性和高传染性,金融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金融合同一方的破产本身及破产后的权利安排都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不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在重大分歧;从我国相关实践与理论研究来看,我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寥寥无几。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条款的效力进行研究并尝试构建该条款在我国适用的总体效力模式。本文从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分析在金融合同的语境下该条款的特殊之处以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考察了解决该利益冲突的不同效力选择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后,对我国在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提出建议。除去引言与结论,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性质和特点。首先就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本身的概念、属性、特征进行分析,再将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放入金融合同的背景之下考察该条款的特殊性,最后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阐明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范围,从多角度分析该破产约定变更条款,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独特之处。第二部分在明确研究对象及其性质、特点的基础上,着重介绍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有效与否所引发的不同三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首先考察在破产约定变更条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三方的利益分配情况,再假设存在破产约定变更条款且该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三方的利益分配情况,对比在该条款适用与不适用之间三方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据此得出在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效力不定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权利双方倾向利己解释条款而引发的强烈利益冲突。在对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两则案例考察三方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引出针对该条款效力不确定引发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三部分在面对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涉及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分析三种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效力选择模式的优点和缺点。针对前一部分中提到的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涉及到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三种协调冲突的解决方式,并对三种效力模式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三种协调冲突的解决方式分别为:一般无效模式、概括否定模式、列举否定模式。其中,概括否定模式、列举否定模式同属于一般有效模式。第四部分在借鉴已有的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效力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情况,对我国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对破产约定条款规定的不足,阐明我国立法对此的条款规定的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其次分析总结我国在多重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和现实国情;最后结合我国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情况,建议我国应当对破产约定变更条款建立修正的一般无效模式。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金融合同 破产约定变更条款 效力模式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引言(一)问题的提出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的高杠杆率、高风险性、高传染性等特点,金融交易双方在参与金融交易时,都希望能够在获取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将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因此,交易双方都倾向于在金融合同中设计多样的方式降低自身风险,交易双方博弈谈判、进行合同安排磋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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