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12 00:2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民集体成员 撤销权 权益保护 司法救济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系构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14YJC820080)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体系构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SK2014ZD002)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物权法》中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结合“成员权”的新进路使得农民集体成员享受到一部分“法治红利”。结合第59条第2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62条规定的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以及第63条规定的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物权法》构建了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束”,从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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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3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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