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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发布时间:2017-09-15 17:26

  本文关键词: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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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名债权的财产性与划一性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强。日本民法体系下债权让与具有契约性、准物权性和同一性特征,成为交易安全维护的内在支援。指名债权区别于指示债权和物权而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应设特别债务人对抗要件及第三人对抗要件,并参照日本法完善公示制度和债权证书交付制度。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指名债权 让与人 受让人 交易安全
【分类号】:D931.3;DD913
【正文快照】: 日本民法将债权分为指名债权和指示债权。指名债权即债权人特定且债权的成立、转让不以证书制作及交付为必要的债权。指名债权作为债权的原始形态,重视债的人身性,即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实质上造成了指名债权让与的困难。随企业合并、营业转让等经济现象出现,罗马法以来的债权

本文编号:85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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