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遗赠取得规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物权遗赠取得规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物权法》第29条将受遗赠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表述为"受遗赠开始",却没有进一步地说明具体的时间,不仅在理论上引致众说纷纭,在实践中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实乃立法上的一个缺陷。这种缺陷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文章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物权遗赠取得规则缺陷的基础上,通过对物权遗赠取得规则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梳理和澄清,进而探寻出可有效协调我国物权遗赠取得规则冲突并对其进一步完善的可行路径。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取得 遗赠 公示原则 法律行为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现行立法下物权遗赠取得规则的缺陷开始并无规定。梁慧星教授认为,《继承法》只有“继承开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始”而无所谓“受遗赠开始”,《物权法》增加“受遗赠开始”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一语属于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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