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
本文关键词: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前者适用于普通方法专利侵权情形,也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后者则适用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的情形,是证明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有相应规定。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行与修改为主线,经历了一个从相对模糊到明确的过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增加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证明规则以《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历次修改为时间主线同样也经历了一个变动的过程,体现为从统一规定到区分对待的变化,其适用范围总体上呈现出限缩的趋势。1984年《专利法》首次规定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倒置,其后《专利法》的修改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1992年《专利法》对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适用区分了新产品制造方法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将该证明责任规则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2000年《专利法》将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进一步调整,将证明责任倒置的事项限定为“制造方法同于专利制造方法”这一事项,该规定沿用至今。然而,实践中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无论是一般规则还是特殊规则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加害行为证明难、损害事实证明难以及“新产品”相关证明难等。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失衡。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方法专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高度隐蔽性特征,而更主要的原因是“直接获得的产品”界定不科学、权利人的损失确定标准模糊、对“新产品”证明责任不科学等法律层面的问题。文章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与体制层面,从实体法层面与程序法层面多角度综合分析方法专利侵权证明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对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提出严格“直接获得产品”认定标准、修正损失认定标准、谨慎得适用证明责任妨碍、调整“新产品”的保护期限及其证明责任分配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方法专利 新产品 专利侵权 证明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D923.4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0.1 问题的提出8
- 0.2 选题背景及意义8-9
- 0.3 文章思路和主要内容9-10
- 第1章 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10-20
- 1.1 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10-13
- 1.1.1 权利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10-12
- 1.1.2 被控侵权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12-13
- 1.2 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倒置13-16
- 1.2.1 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13-14
- 1.2.2 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14-16
- 1.3 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历史演进16-20
- 1.3.1 1984年至2000年16-18
- 1.3.2 2001年至今18-20
- 第2章 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20-26
- 2.1 加害行为证明难20-22
- 2.1.1 证据发现、收集难20-21
- 2.1.2“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界定不科学21-22
- 2.2 损害事实证明难22-23
- 2.2.1 权利人的损失确定标准模糊22-23
- 2.2.2 被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获取难23
- 2.3“新产品”相关证明难题23-26
- 2.3.1 对“新产品”证明责任规定不科学24-25
- 2.3.2“新产品”的时间设置不合理25-26
- 第3章 完善我国方法专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26-32
- 3.1 调整加害行为证明责任分配26-28
- 3.1.1 适时减轻权利人的证明责任26-27
- 3.1.2 严格“直接获得产品”认定标准27-28
- 3.2 完善损害事实证明责任分配28-29
- 3.2.1 修正损失认定标准28-29
- 3.2.2 谨慎适用证明责任妨碍29
- 3.3 优化“新产品”证明责任分配29-32
- 3.3.1 调整“新产品”证明责任分配29-30
- 3.3.2 合理设置“新产品”的保护期限30-32
- 结语32-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38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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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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