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研究
本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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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实施七年以来,我国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公力实施,虽然查处了大量的违法垄断行为,但是面对我国层出不穷的垄断行为,公力实施具有其固有缺陷和不足,现状决定必须借助反垄断私人实施予以弥补,充分发挥私人反垄断优势。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垄断受害者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反垄断诉讼呈现出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诉讼利益低等特点,常常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潜在受害者不愿意提起反垄断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一方面能够构建反垄断诉讼激励机制,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能够增加受害者提起诉讼的动力,与垄断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使垄断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增加垄断违法成本和反垄断威慑力。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首先要正视其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奖励性报偿性质以及与经济法责任的契合性,重视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破除其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应当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即经济性垄断行为、自然垄断行业垄断行为和“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再次,惩罚性赔偿倍率的确定应当在激励私人诉讼和滥诉之间寻求平衡,采取与我国法律以及经济发展具有现实契合性的双倍惩罚性赔偿倍率;最后,辅之以举证责任的倾斜保护、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等配套制度,解决现有配套制度激励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反垄断法 私人实施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奖励性报偿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英文摘要6-8
- 绪论8-13
- (一)研究背景8-9
- (二)研究现状9-10
- (三)研究路径10-11
- (四)研究方法11-13
- 一、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适用的必要性13-31
- (一)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13-19
- 1.惩罚性赔偿概念厘清13-15
- 2.惩罚性赔偿目的与功能15-19
- (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19-27
- 1.公力实施缺陷19-22
- 2.私人实施困境22-26
- 3.反垄断私人实施优越性26-27
- (三)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27-31
- 1.激励反垄断私人实施27-28
- 2.“发现”垄断行为28-29
- 3.“阻吓”垄断行为29
- 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9-31
- 二、惩罚性赔偿在域外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与启示31-38
- (一)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反垄断法的适用31-33
- 1.三倍惩罚性赔偿历史31-32
- 2.三倍惩罚性赔偿利弊32-33
- (二)惩罚性赔偿在德国反垄断法的适用33-35
- 1.替代制度——判前利息制度33-34
- 2.垄断损害赔偿新趋势34-35
- (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的适用35-36
- 1.酌定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35-36
- 2.酌定三倍惩罚性赔偿利弊36
- (四)对我国的启示36-38
- 1.引入的必要性37
- 2.适用的本土化37
- 3.相关制度的配合37-38
- 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障碍38-45
- (一)理论障碍38-39
- 1.公私法二元划分38
- 2.法律实现中的国家主义38-39
- 3.私人不当获利39
- (二)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冲突39-42
- 1.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除外适用39-40
- 2.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尴尬”40-41
- 3.反行政垄断诉讼的“二元性”41-42
-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难题42-43
- 1.赔偿倍率与价值目标的实现42
- 2.垄断损害及其计算的特殊性42-43
- (四)亟需配套制度之有效衔接43-45
- 1.缺乏对适格原告的合理界定43
- 2.原告举证难43
- 3.“过度”赔偿风险43-45
- 四、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适用的障碍突破45-58
- (一)理论障碍的突破45-46
- 1.与经济法责任的契合性45-46
- 2.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46
- 3.受害人为中心的奖励性报偿46
- (二)具体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46-50
- 1.对经济性垄断行为的适用46-48
- 2.对自然垄断行业垄断行为的适用48
- 3.对“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适用48-50
-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50-54
- 1.赔偿倍率之选择50-52
- 2.垄断损害之计算52-53
- 3.损害认定之标准53-54
- (四)配套措施的衔接54-58
- 1.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54-55
- 2.举证规则的倾斜保护55-56
- 3.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56-58
- 结语58-59
- 致谢59-60
- 参考文献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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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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