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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中“公众人物抗辩”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02 09:23

  本文关键词:人格权侵权中“公众人物抗辩”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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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犯人格权案件中的公众人物抗辩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上都已有50年左右的历史,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认可。公众人物抗辩的主要理由在于平衡公共利益、公众需要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据此,公众人物抗辩不可任意扩张,只应局限于肖像权纠纷中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制作、公开及非为营利而正当使用某公众人物肖像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需要的部分隐私权案件。法官在裁判中认定公众人物抗辩时,也应考虑时间、空间、行业、认知可能性和法律传统,并将之与合理引用抗辩、公正评论抗辩、公众场所抗辩等相近抗辩详加甄别予以认定。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键词】公众人物抗辩 公共利益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丁宇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以“公众人物”进行抗辩的判决,例如,(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25号

本文编号:95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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