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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分析与讨论

发布时间:2016-10-0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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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分析与讨论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0年第36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0年第36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信用主体进行了划分,对于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从信用权、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政府信用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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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商法 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7-01
  
  社会信用体系属于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行为,改变一国的市场经济中比较原始的支付手段,让信用市场逐步的走向新的交易方式,这种以市场为主题的新的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健康。民商法就是为了保障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进行,同时在信用体系上还有一个良好商业环境,这样才可以在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的统一是一个长远的目标,民商法确立的信用制度可以让基本价值的取向有一个良好、安全的交易。
  一、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在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法律体系上还处在一个比较核心的地位,所以它本身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有秩序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它应该所起的作用。当进入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我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就存在一种互相拖欠资金的坏现象,这样使得我国大部分的企业都出现了债务的拖欠现象,使得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在信用体系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的贬值,因此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出现了信用危机,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志在必得的。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体与客体
  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主要根据内容、对象和性质的不同来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可以说,信用是一种民事主体的资格,要从不同的信用主体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这样才可以对信用立法的角度有针对性规定其权利义务。文章正是从信用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这主要就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其中最重要的信用主体就是企业。
  (一)企业信用
  企业在社会经济中主要从事的就是民商事活动,它在其中属于一个整体,在信用权利和义务中也是处于一个享受者的承担者的地位。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所以具有权利和行为的能力,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也是出一个主体地位,在进行各种商事的过程中,法人的资格同时意味着能够进入到市场中,在签约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个整体的地位,其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活动,也就是说可以享用维护他人的利益与义务,同时也就得到了信用主体的资格。企业在得到法人资格后,可以通过法人的三大制度,让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注意,这样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没有瑕疵。当出现违背法人信用的时候,其法人资格就已不再具备,也就是说丧失了其信用主体的资格,或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又叫消费者信用,针对的是商家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服务的同时,对于个体有一定的信用偿还,当个体预约在某个日期进行偿还的时候,个体就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在欧美发达国家,他们的个人信用体系来说,对于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他们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比较完善。个人信用不但可以扩大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商品的平衡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个人信用消费记录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扩张趋势,可是就在这种扩张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不必要问题,所以要加强个人信用消费记录就越发的重要起来。
  (三)政府信用
  政府部门作为国家信用的代表,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有很重要的地位的,政府信用不单单是反映着政府形象的,同时在社会中还具有很大的示范作用,所以说,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起到了一个向导的作用。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社会经济转型已经日益的深化,所以面对着各种信用问题,在目前我国看来,信用制度成为了阻碍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说,建立信用机制对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同时推动并促进了我国商法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我国的民商事信用体系的建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的确立进行强化。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队诚实信用原则有了基本的定论,所以如果对这个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强化,那么就能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同时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确立上也给予一定的实行。
  第二,构建信用权对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来说是很重要的。当下我国的立法机构还没有专门的信用权,所以还应该从信用权中建立一个新的人格权。这样通过信用权的构建可以使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享用一个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维护自己合法信用权的人,这样才可以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加强企业公司的信用建设,目前我国处在一个信用短缺的时代,所以重构社会信用是一项很大的项目体系,所以我们要对公司企业对于信用的保护有一个很大的注意。如果公司的信用度降低了,那么债权人和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交流安全问题,从而还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
  第四,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目前已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有所体现,这就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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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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