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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法学).pdf 全文免费

发布时间:2016-10-19 08:30

  本文关键词: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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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姓名:闵晓涵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指导教师:马炎秋201206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晌捅要联合国大会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因该公约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该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该公约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进行了新规定,第14条开创性地将承运人适航义务规定为一项持续性、全程化的义务。这一变化体现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逐渐加重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发展趋势,体现出国际公约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客观要求,这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我国应当充分重视《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航海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积极思考相应的对策措施,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与实践,以促进我国的航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期间不再仅仅是“开航前、开航当时",而是将其扩展到整个“海上航程”中。《鹿特丹规则》第14条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主观要求和客观要求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适航义务的履行过程中,承运人是否做到“谨慎处理”,只能依靠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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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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