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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19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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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国企 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 问题研 究  赵 富彬  ( 临沂 市 公安 局特 警支 队 , 山东  临 沂 2 7 6 0 0 0 )   摘 要:我 国国有企业改革从上个世纪 的八十年代 中期开始逐渐建立起 了现代企业制度 ,在这个过程 中国有企业同民商法之 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  紧密,国有企业改革中民商法调整近年来也获得 了一定的成就,基于此,本文论述了在国

有企业改革 中民商法调整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国有企 业 改革 ; 民商 法;调 整  随着社会 的发展 ,商事活动的复杂性也随着提 升。民商法则主要  是调整商事交易活动中主体 的经济关系 以及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也是  商事关系 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在我国市场经济 活动 中国有企业是  主体 ,也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 国有企业改革取  得令人欣喜的成就,但 是也存在一些 问题,本文对此进行 了深入的分  析。   1 国有企业改革概述  国有 企业指 的是在改制之后的国有独资以及控制公司 ,也就是说  是全 民作为股东的股份 公司。国有企业的经 营则有一定 的模糊性,股  东成立公司,董事会 受到委托来经营管理公司,然而股东权的关键在  于委托与否的选择权 、委托给谁的选任权。对 于国有企业这样 比较特  殊的形式,往往 只能委托于政府,而从民商法 的委托代理原则来讲,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 问题 。因此,一些经济 学家就提 出了 “ 委托代  理 ”的理论同我 国的国有企业的实际情 况不相适应 。国有制 以 及 全民  所有制这是两个不一样 的概念 ,而这二者在 当前被混用 。国有企业并  不是其真正 的所有者缺位,与之相反 的是全 民所有、 国有、政府所 有  这是一个产权主体逐渐变得清晰的过程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 出  现主体逐渐异化 。   2 国有企 业改革民商法调整 相关问题 分析  (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础  现代的企业 制度指 的是一个政企分开、产权清晰 以及 管理科学 的  企业管理法人制度 。建立公司法人制度标志着 国家 同其他企业出资者  之 间是权利是平等的 。公司成立的话,就具有着 自己独立的民事主 体  资格 ,国家和政府对 公司行使股 东权只能 以民事主体 的身份参与其  中 。国家 同其他的 出资者 的权力 都不能凌驾 于公司上 ,在 股权平等  原则的指 导下 同公司进行经济交流活动 。作为政府和准政府机关 ,,比  如所国有投资公司 ,应该具备一定的民商法平等意识 ,市场经济 是开  放 、平等 、公平竞争。不管是谁作为投 资者都可 以进入到这个领域 ,   并不能享受相关特权 ,而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为根本的原因。对 于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来说,也是如此 。基于社会主义的性质 也就决定 着  政府就 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活动,而作为政府投资活动的主体也 需要  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 。   民商法的出现是伴 随着商 品经济 的发展 ,对平等主体 的人身关 系   以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不仅仅对 己经存在的商品经济 关  系进行保护 ,同时也会推进商品经济 的不断发展, 民商法 的基本精神  是建立在平等 的理念上 ,促使其变为商 品经济 的基础法。因此在商 品   经济活动 中的第一要义是应该遵循民商法 ,保护每一个独立的利 益主  体 ,鼓励每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经济活  动 中。   ( 二) 、 调整 的方 式  公积金的规定,而这 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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