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中国当代民商立法的启示.pdf
本文关键词: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中国当代民商立法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中国当代民商立法的启示 姓名:王玫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赵万一 座机电话号码 内容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当代中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其隐含的前提是,,笔者承认在中国古代存在交易关系以及调整与此密切相
关的法律关系的商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又不同于近代的商法。尽管,‘传
统一近代”作为一种认识范式和知识内容,已经遭到了社会理论学者们的
猛烈批评,但是,说明连续性的时间背后事件的断裂陛依然具有特定的意
义,这不单为历史线形批评论者所证成,更为共时陛的结构论者所青睐。
基于这种认识的起点,笔者同意近代商法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完成于 中欧洲的11、12世纪之交。自此时起,近代商法的基泰概念和制度得以形
成,同时,它也获得了作为一种结合了各种原则、概念、规则和程序的体
系特征。中国古代尽管存在商事规范,然而,从“法”这一概念所反映的
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中我们很难窥知古代中国商事规范的私法性。在中国, “商”这一术语起自三代时期的一个部落,‘律”在战国时期也已开始大量
使用,但是,将“商”与‘律”连接起来却只是晚清以降的事情,它表明 了一个既不同于“商”又不同于“律”的现象。 近代商法的产生得益于两个密不可分的条件,即作为调整对象的商品
关系的发达程度以及商人阶层的出现。发达的商品交换关系为商法的产生
提供了一个经济上的基础;商人阶层的出现为商人们在法律上主张自己的
利益提供了一个凝聚力的舞台,由此,他们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而政府
对商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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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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