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概念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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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
论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张运鑫
摘要:船舶经营人作为海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虽已为现行立法所明文确认,但对其概念,相关的立法却并未做进一步的界定,概念不清则法律地位不明,进而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引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从海商法的角度,立足船舶经营人法律概念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区别,在纠正对船舶经营人认识中存在的误区的基础上,依次从船舶经营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逐步对其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立法构想。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海商法中的船舶经营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的委托,并由其支付报酬而占有、使用其所有或者所租用的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关键词: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权
法律概念
船舶经营合同
司法实践中亦是棘手。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4条的规定,船舶经营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此,则当发生海事需要承担责任时,相关责任人便会纷纷主张自己是船舶经营人,利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来享受本无权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显然有违立法的本义。因此,为完善海事主体制度,促进海商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有效进行,迫切需要通过清晰的法律思维将不同法律法规对船舶经营人的界定予以联系、整合,从立法原义及实践需要出发将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还其以本来面目,以便确定船舶经营人相应的法律地位。
2对船舶经营人的认识中存在的误区
正确认识船舶经营人的核心在于对其在法律上进行准确的定位。抓住了这个核心也就抓住了船舶经营人的本质特征,为研究其他相关问题铺平了道路。而在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误区,不容忽视,必须予以更正。
误区一:在未界定清楚概念的情况下,空谈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就当前对船舶经营人的立法规制而言,船舶经营人概念不清是首要问题,其次才是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这两者有着前后相继,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在一些论文中就忽视了船舶经营人的概念,直接论述其法律地位。概念理解的不全面、不确切直接影响了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因此欲正确剖析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先正确地理解其概念。而明晰概念也是为剖析法律地位做准备。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
误区二:用经济学的理解来套法律概念。
船舶经营人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应该用法律术语以及法律逻辑来理解、表述其概念内涵。有些人看到船舶经营人中的“经营”二字,便会联想到相应的经济活动,单纯从业务特征及语词角度出发将其定义。如
1引言
船舶经营人,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海事主体,是伴随着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出现的概念,并为海商法及其他相关航运法律法规所确认。然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船舶经营人却并未被当前的立法所明确界定。我国《海商法》第21条和第
204条两处出现了船舶经营人的字眼,但对其内涵该法并无进一步的解释,故在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是模糊的。不仅该法存在这样的问题,综观各相应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凡涉及船舶经营人的,如我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际上的《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等,无论是行政法还《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是民事法,对之都未有统一的明确的界定。[1]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性进一步导致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性,接踵而至的便是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遭遇障碍,,使得船舶经营人空有其名而难有其实,在理论探讨上众说纷纭,
珠江水运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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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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