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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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5-11-26 发布:
2015年30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想要获得更加公平、平等和谐的世行环境需要通过构建当代社会主义性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才能实现。本文侧重对民商法当中信用体系构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定义与构建意义进行综合阐述。除此之外,本文对民商法当中的信用建设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够对构建具有科学性意义的民商法信用系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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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经济法
作者简介: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5-02
通过建立较为系统性且具有完善制度特征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使得信用缺失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地沟油以及三聚氰胺等公众事件的产生,更加对公众造成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构建具有良好信用基础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信用基本定义情况,分析信用体系建立的意义,形成具体信用体系路径。
一、民商法在信用概念当中的基本定义
作为民商法当中的重要内容,公民履行义务情况决定了国民信用。公民履行自身义务是获得信用的最主要途径,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在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是形成了口头约定情况下,民事行为主体就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且需要完成相关事件。这个过程中,还应当赔偿责任。其次,为了降低风险性,需要在形成书面合同或者是口头约定的前地下,详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态。这个过程中,信用就具有了代表民事主体的偿债责任。当前阶段,我国在对民商法定义信用体系进行分析的时候,并没有形成较为同一性的说法,一些血症在对信用进行定义的过程中,侧重 的是民事行为主体对经济偿债能力的分析,而有些人则觉得,信用属于民事行为经济实力的一种重要体现,以此需要在其基础上进行社会信任以及评价。
二、民商法体系形成的意义
基于诚信以及信用的民商法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为基本目标形成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信用系统,对促进形成具有透明化以及自由化的经济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个人应当需要具备稳定工作以及稳定收入,同时还应当具有较好的信用。在此基础上可以承担一定程度的信贷额度,进行提前缴费,提升自身生活水平。就企业而言,其应当具有相对更好的信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内部控制,完成一定限额的贷款,并以更低的成本实现业务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当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关体系评价,从而能够更高效形成决策。就政府角度来看,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系统能够有助于培养政府形象,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实际工作效率并降低政府腐败发生的几率。相对应的,一旦在这个过程中缺少较为健全的信用作为保障,则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将不能够得到保障,以此可能造成利益上的侵害,市场就会因此产生波动。为此,形成较为健全的信用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规范性、有序的市场经济意义重大。民商法当中实现不用类型的经济主体公平交易是最终目标。换言之,民商法需要确立较为严格贵发型的信用体系内容以及制度,这也是实现公平交易的重要保障。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表现
当前阶段,我国国内对信用原则等的分析还没有形成具有统一性的定义。因此并不能够形成更加合理的解释。为此,这个过程中许多人对信用原则形成定义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同时,因为信用原则在进行定义的过程中不具有统一性标准,所以,并不能够具有更加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我国民商法在此前并没有形成有关信用原则方面的内容,因此,造成在实际环境当中形成了较为负面的后果,大量中小型企业当中的实际数据曲解,造成在一定程度上,信用系统构建受到了阻碍。
当前阶段实施民商法的内容当中,对信用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将信用原则作为第一原则,但是就全国范围的法律系统建设来看,我国国内的法律就信用问题与民商法之间仍然存在分歧,可见,在相关法律当中,信用原则很少能够成为法律当中的第一原则。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当中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较大。长期以来,我国的初级阶段国情使得我国经济发展拥有巨大潜能。只是这个过程中因为市场发展较为混乱,使得信用建设仍然是空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建设相对混乱的情况,使得我国当前经常性出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例如苏丹红以及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这意味着我国国内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也表现出我国信用系统建设仍然不完善。
四、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策略研究
(一)民商法需要进一步提升诚信地位
在民商法当中确保诚信的重要前提就是应当加强对债权法规等的建设,不断完善并落实践行。侧重对城市当中的信用系统建设,进一步细化与深入性研究相关内容。对原则性问题以及法律可行性进行分析,因此应当注重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系统性分析:
优化信用原则,确保信用原则能够在我国法律系统当中的地位。
1.明确对民事当事人实际权利以及义务。
2.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严厉打击,防止政府干预的扩大化,进一步开放市场,尽可能避免发生投机行为。充分对市场进行引导,充分发展企业发展。
3.形成较为健全的司法救济系统。进一步提升政府政策的实际公开程度,通过鼓励民众的方式,提升参与度。首先,应当将巩固诚实信用作为建设的首要原则;其次,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物权以及债权等内容。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相关评价标准进行量化,以此提升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能够提升民事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力度。更加能够降低经济行为的政府参与度与政治性保护。为此,也就能够降低许多非市场性因素的负面影响,使得企业降低投机行为。同时,更加能够对政府行政干预功能进行规范,实现司法救济,争抢法官判决能力,确保法律规定当中的可行性。
(二)民商法当中提升信用权 在信用权立法的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首先,专门立法建设信用权;其次,对信用权独立,从而形成全新的人格权。社会个体应当具有充分独立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充分的展现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行为。法律当中有关信用权的内容十分明确,更加为信用权得到保障提供十分充分的依据,实现民商法建设中信用权系统以及相关法律建设调整。对信用权进行定义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希望能够借此对订立原则进行调理,实现信用建设的法律框架丰富与完善,并能够充分吻合时代发展。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当中都享受到信用权,每一个国民以及企业,都应当充分依法行使信用权。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三)形成基于通过市场主体条件的信用体系
首先,应当进一步为形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助力。当今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对具有缺陷,各个体制机制建设并不健全。因此会造成信用丧失,甚至出现违约或者是恶意欺骗等现象。我国社会整体环境当中存在信用机制建设不健全的情况,这就必然造成社会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也会造成经济体受到负面影响。企业属于经济活动当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内容,企业信用能够对企业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简言之,企业想要实现信用系统构建,则要能够促进企业自身整体的信用形成。相反,则会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系统。基于法律方面分析,企业属于市场经济活动当中的主体,因此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因此,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也是社会信用系统当中的重要问题。当前阶段,我国信用主体存在信用短缺情况,为此,企业以及相关的债权人或者是相关机构人员信用形成十分必要。企业或者是个人的实际偿债能力,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用高度。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企业领导人的决策以及协调能力,员工执行能力等人为性因素。企业自身的资本等客观性因素。
其次,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系统。在民商法当中对公民以及企业的信息资料情况进行搜集与整理等,应当确保信息不回外泄。在这个过程中对发现存在侵害他人利益情况的,都应当受到民商法的制裁。通过对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个人信用形成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此,个人信用当中有关法律建设方面的内容也直接影响着个人权利以及义务方面的内容。为此,在宪法当中针对个人信息与权力等的搜集应当充分建立在对法律遵守的前提下。我国当前阶段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形成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只具有个别法规当中,有关名誉权的内容。为此在一定程度上会严重限制我国信用体系等相关工作的持续性开展。
最后,加强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引导性作用。政府信用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形成科学有效的法律系统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用属于社会信用当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形成专门性法律才能够真正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稳定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在进行民商法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属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也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的道德理念与法律内容。通过信用可以将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实现交易双方的信用守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信任的经济以及法律关系。实现信用更加有助于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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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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