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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

发布时间:2016-11-05 15:05

  本文关键词: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27卷第1期2016年3月

Vol.27No.1中国海商法研究

ChineseJournalofMaritimeLawMar.2016



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1):17-24胡正良,孙思琪.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

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

胡正良,孙思琪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摘要: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生了多方面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包括的通过与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行;中国批准的通过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算日的批复》和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以及一系列航运政策性文件的出台。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航运政策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028X(2016)01-0017-08文章编号:2096-

DevelopmentsofmaritimelawinChinain2014—2015

HUZheng-liang,SUNSi-qi

(SchoolofLaw,ShanghaiMaritimeUniversity,Shanghai201306,China)

Abstract:ThereweredevelopmentsofChinesemaritimelawin2014—2015mainlyincluding:theadoptionandentryintoforceofWaterwa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ratificationofMaritimeLabourConvention,2006;theadoptionofandamendmenttoAdministrativeProvisionsontheDomesticWaterTransport;publicationofProvisionsoftheSupremePeo-ple’sCourtonSeveralIssuesconcerningtheApplicationofLawintheArrestandAuctionofShips,OfficialReplyoftheSupremePeople’sCourtontheStartingDateoftheStatuteofLimitationsinWhichtheInsurerofaMarineInsuranceContractExercisestheRightofSubrogationtoClaimforCompensationandtentypicalmaritimetrialcasesandanumberofmodelandguidingprecedentsasissuedbytheSupremePeople’sCourt,andthepromulgationofaseriesofdocumentsofshippingpolicies.Keywords:Waterwa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aritimeLabourConvention,2006;AdministrativeProvisionsontheDomesticWaterTransport;shippingpolicy

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律发生了一系列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简称《航道法》)的通过与施行;第二,航道法》中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三,《国内水路运输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管理规定》的通过与修改;第四

《最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以及数

个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公布。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航运政策性规章。笔者系统介绍与分析

2014年至今中国海商法律与航运政策的发展。

《航道法》的通过与施行一、

《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从而保障航道畅通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一)《航道法》的出台背景航道与港口是水运领域最为重要的两项基础设施。中国于200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12-21收稿日期:2015-“论海商法国家自主性与国际统一性之矛盾”(2015ycx042)基金项目: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大连海事大男,浙江嵊州人,作者简介:胡正良(1962-),

E-mail:james.hu@wintell.cn;孙思琪(1992-),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男,上海人,

E-mail:461413517@qq.com。士研究生,

(简称《港口法》)。广义上,法》航道是指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港湾内船舶赖以通航的水域;狭义上,航道是供某种标准尺度的船舶航行的通[1]

第2条对于航道有明确的定义①。道。《航道法》

中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63万公截至2014年,

里。其中,主要水系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分别为长江水系64374公里、珠江水系16444公里、黄河水系3488公里、黑龙江水系8211公里、京杭运河1438公里、闽江水系1973公里、淮河水系17338公[2]

具有公益性。因此,里。航道作为水运基础设施,

《航道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对航道管理和资金投入的责任②。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在法律和政策上鼓励水运发展,也是欧美等水运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19

《航道法》的基本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航道法》第一为航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投入提供法律保障。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需

要投入大量资金投入,且在建成后需持续的资金投。《航道管理条例》未对航入以及长期的管理维护

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来源作出规定。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不足,造成航道建设水平低、堵航等一系列

。《航道法》问题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管理与资金投入的责任,为航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投入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航道法》第二有利于充分保护和利用航道战

略资源。航道不仅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航道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航道这一

。《航道法》的公战略资源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

布施行,将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护与利

用有限的航道资源,促进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与污染少等优势的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

[3]160

关区域的经济发展。

,《航道法》对于促进综合运输体系的构建此外

和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满足与航道有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航道法》的主要内容

《航道法》共计48条,分为七章: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

“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航

道的定义,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管理和资金投入的责任,以及航道管理体制。。航道规划是指导航道建“航道规划”第二章

[3]25

设与保护航道资源的重要依据。该章主要规定了航道规划的类别划分、内容及其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航道技术等级划分,航道规划的编制及公布,航道规划的法律效力与修改程序。

。航道建设是改善航道通“航道建设”第三章提高航道通行能力、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可持航条件、

[3]39

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该章主要规定了航道工程

此前,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国航道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但是,该条例中许多原则性的

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效力位阶不高,无法适应航道管理中的新问题,包括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不高,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与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

[3]160

原交通部就已开始着问题突出。早在1995年,

《航道法》。《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手起草

运发展的意见》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提出“加

③。而后,《航道法》快出台航道法”被列入《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航道法》审议终于出台。

(二)《航道法》的基本意义

《航道法》的公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航

道的科学与安全发展,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与航行安全,维护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与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4]

:“本法所称航道,第2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①《航道法》

、。、。”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第4条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②《航道法》

,,。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

,。”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第16条加快出台航③《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规范部门、

”地方和企业的行为。

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航道建设单位的资质要求,航道

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其他工程。

“航道养护”,第四章主要规定航道养护工作义务,确定与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航道巡

查,及时报告义务,合理安排养护作业,制定船舶疏导方案,修复航道,统一执行标准。支持国防建设。

“航道保护”,第五章主要规定建设建筑物与构筑物应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闸坝建设,航道保

护范围的划定,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的通航条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分工,水工程通航水位、下泄流量管理,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处理办法,及时清除义务,不得危及航道安全及造成航道损坏的法律后果,航标设置及维护,禁止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禁止非法采砂,恢复通航。“法律责任”,第六章主要规定航道建设违法、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未履行及时清除义务、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非法采砂、环境违法行为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专用航道不适用本

法,以及本法施行日期。

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船员的权利和成员

国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涉及“海员上””“就业条件“起居舱室、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娱乐设

”“健康保护、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医疗、福利和社会”“遵守与执行”保障等五个方面,被称为全球海员

“权利法案”。同时,的该公约被视为继国际海事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织

《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与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之后国际航运立法的“第四

[5]。大支柱”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注册海船船员608916人,其中

国内海船船员161478人,国际海船船员447438

[6]

人。2014年中国共外派海船船员132530人[7]

次,成为重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中国批准该公

约将有利于提高海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水平,促进海运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积极推进中国对于该公约的全面履约。此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曾于2013年7月26《关于我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日发布

。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三、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

定》及其他部门规章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内水路运

,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

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②。为了配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

,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后,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于2015年5月12日公布了

,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明确表明交通运输部不再具

体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与之相《关于做好应,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

,“外资企业、的通知》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二、中国批准《

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正式批准《2006年(MaritimeLabourConvention,2006)。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于批准书递交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正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的决定》中国在批准该公约的同时作出了以下两项声明:第一,根据该公约标准A4.5第10款的规定①,中国所适用的社会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

险与生育保险;第二,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

该公约于2006年2月23日在国际劳工组织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上通过,并于2013年

:“各成员国在批准公约时应明确指出其根据本标准第2款所提供保护的分项险种。在其提供本标准①该公约标准A4.5第10款规定

第1款中所述的一种或几种其他分项的社会保障保护时应随即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保持一份关于此信息的记录,并应备所有相关各

”方索取。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1条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确保下放工作平稳衔接,规范下放后的审批管理,强化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上述修改的一项重要动因是中国外国投资法律与政策的整体变化趋势。2015年1月19日,商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部就

(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商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务部

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创新外资管理模式是该。《外国投资法草案》法起草的基本原则之一拟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消现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称

(简称《外资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外资企业法》

(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确立的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业法》改采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此种设想与目前中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协调。总体而言,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与政策正在逐渐向宽松管理转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三个部门规章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简称《海事行政许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可条件规定》

(简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罚规定》

(简称《内河海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事行政处罚规定》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相较于原交通部2005年12月15日通过的,《海事行政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许可条件规定》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新增部分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如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第二,删除部分项目及其条件,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8条规定的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第三,修改确定部分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名称,如第7条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第四,可”修改为修改部分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许可条件,如第8条第(五)项规定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不再要求已通过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相较于原交通部2003年6月25日通过的《中

,《海上海事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调整海事处罚权限,如第64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自然人的罚款数额由1000元以下提高为10000元以下;第二,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至司法机关的处理程序,如第68条;第三,完善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如第74条增加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第四,完善证据的种类,第75条第2款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加规定电子数据,与相协调;第五,明确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第116条第3款规定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达等

)规定的方式为其他送达方式。讼法》

相较于原交通部2004年11月5日通过的《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新《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

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删除关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相关内容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第二,、适用”调整违第四章“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法行为的种类,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与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合并;第三,新增部分处罚罚则,如第21条规定的未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处罚罚则;第四,修改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使之与的规定相一致。

四、国务院与交通运输部航运政策性的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列明了七项重点任务: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促进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推进安全绿色发展。该意见第13条“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明确要求加快推动海运业立法。

2.《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发布,列明十一项主要任,“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务。其中是主要任务之一,要求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并以海事仲裁与海

月1日起施行。

事理赔两类航运法律服务为其重点。

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2015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发布,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以下七项海运政策。第一,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而且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第二,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三,经自贸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第四,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董事会主席与总经理由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在自贸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业务或国际海上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公告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境内注册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中国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七,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之间的集装箱货物。

扣押船舶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8]

(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海事请法》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求保全”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航运实践中对于船舶扣押与买卖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司法解释》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光船租赁船舶的扣押与拍卖。船舶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一艘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承租人通过其配备的船员占有、控制和使用船舶,俨然是船舶的所有人,因而通常被称为“二船

[9]

(disponentowner)。东”对于船舶光船租赁因此,

。《海事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往往也由承租人承担

:“有下列情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

。然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虽然居于二船东的地位,但而,承租人作为债务人,

毕竟不是船舶的所有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能够基于承租人所负债务而强制拍卖由船舶

,《司法所有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存在争议。对此:“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

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对其他相关问题也作了较为此外明确的规定,包括:第4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船员劳务合同或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免于提供反担保;第7条明确了船舶扣押期间船舶管理责任的承担;第22条明确了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的分配顺序;第23条协调了《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第24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

《司法解释》。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情形同样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

批复》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批复、十大

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通过

(简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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