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的制度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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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的制度完善与发展
发布日期: 2014-07-14 发布:
2014年1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在我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着主导位置,对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建设方面,民商法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所以,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民商法的建设,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和发展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使我国的民商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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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商法 制度 立法体系
作者简介:胡旭宝,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29-02
民商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本质要求。所谓民商法律制度,就是国家通过行使权力来规范、引导和发展民商活动,鼓励不断发展、积极向上,以建设公平、公正、文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依靠这种方式获取某种经济利益或预期目的。民商法与社会法、经济法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中民商法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内在规律,能直接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具体行为,而且民商法也是构成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民商法的覆盖范围及发展现状
民商法约束的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市场行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主要责任是规制和调整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各种要素。例如,在适当的范围内,民商法对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资质进行规范,使之拥有进行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实施约束,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民商法对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形成了秩序井然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民商法也保障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不断发展。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它的日益完善将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民商法律制度。但是,从立法现状的角度来看,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着民商法规范供应紧张的现象。从系统化、数量和质量的角度看,民商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之间仍然难以实现协调统一。具体问题如下:(1)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健全,基本规范比较松散和简单,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解释高于法律条文;(2)立法内容有多处空白而且遗漏内容比较多,立法内容落后,无法满足社会具体实践的需要;(3)由于其它部门法规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支持,造成部分民商法规范不能有效实施。因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在民商法建设方面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在民商法领域的当务之急就是及时检查并完善民商法律的相关制度,实现民商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高民商法的立法水平和数量,以满足社会实践的具体需求。
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
从整个民商法的制度体系上看,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民商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民商法存在的最大缺点。民商法作为我国分散的应急法律,缺乏系统的立法规定,造成我国的民商法呈现出众多法规并存,而缺乏发挥核心作用的立法约束的局面,这是我国民商法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同时也是民商法致命的缺陷。
(一)现行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要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作出具备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可以使过于简单的民事法律更加具体和充实,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现行法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时,部分司法解释中“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的性质比较明显和突出。上述情况对民商法的权威性建立以及法律的具体实施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虽然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对法律空白进行了一定的填补,但大量的法律空白依然是存在的。例如,《民法通则》中缺乏物权获取方式和获取时效的规定等。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法院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而且也对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现行民商法制度落后,不适应当前国民的发展需要
现行的民商法不能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求。由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在19世纪90年代早期制定的,当时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从本质上发生变化,法律内容中体现更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和发展要求,而且这些内容并没有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发生变化。而正是因为民商法制度的落后和老化,导致了当下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而国家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的现象,由此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很多不符合规范的经济行为。
(三)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散乱,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和老化、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项政府规章,包括相关管理条例、规则、方法和实施意见等,以便进一步明确含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填充法律制度的空白。这些种类繁多的相关规定通常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独立实施,没有系统的安排和规划,使得各项规定之间常常出现相互重复或者矛盾的现象,甚至多次立法都针对的是同一民事关系。
(四)现行民商法存在严重的行政化
(1)很多民商法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的。比如,土地法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房地产法是以《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等等。(2)现行的民商法的立法中含有很多行政法律规范,例如《民法通则》中对于罚款和拘留的相关规定。虽然这种现象已经有所改善,但仍然没有从本质上发生改变。(3)在立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等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民商立法的起草大多数是由行政部门负责的。民商法的行政化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民商法的显著特征,不利于民商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时,行使民商事务权利也受到了行政束缚。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民商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阶段亟需完成的任务,针对我国民商法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从调整民商法体制、建立民商法制、创新民商法以及推进民商立法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发展措施,以更好地改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一)调整民商法体系,提高办事效率
在民商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该去除笼统松散的立法方式,避免紧急式的立法体系,不能随时需要随时制定,因为多种法律法规简单的整合到一起形成的体系,根本不能称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们应该以科学预测为基本前提,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为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建立一个系统全面的民商法立法体系,避免各项立法工作的无目的性,使民商法的各项法律法规都能够相辅相成、统一协调。“依法治国”在客观上对立法的超前性作出了要求,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民商法的立法研究要以现实为基础,善于观察,不断感知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民法通则》的出台和实施,成功推动了我国民商法的进步,为我国民商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发展开辟了道路。
不断加快立法进程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对过去的立法时间漫长、立法进度缓慢的情况进行改进。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实现现代化,建立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化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比如,不健全的法律体系,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地区之间割据封闭、房地产业过热等各种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综合来看,我国对民商法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建立民商法机制
现行的法律制度能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关键取决于当前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律运行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所以,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现行法律的正常运行:(1)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应严格行使权利,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监督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2)行政机关要依法获得并行使权利,任何人的权利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4)社会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权威。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协调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法律运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理想状态。
(三)加强民商法创新
我们知道,民商法的理论在目前的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起着先导作用,尽管我国的民商法理论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得商品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复杂,商品的大规模流转也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这就客观地对传统的民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不断创新和完善民商法,使它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不断推进,我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及时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法的立法和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应该积极发挥民商法理论的引导作用,不断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性的研究,缩小立法进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内容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去除立法松散粗疏带来的各种缺陷。
(四)转变法制观念,推进民商立法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强调法律是经验的总结,但却往往忽视了法律所具有的引导作用,从而形成了改革实践在先,法律制定在后的政治模式,同时,还过多的强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造成了国内一些法律法规中条文过于笼统和含糊,过分重视原则性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条文的随意性太强,实际利用时难度非常大,严重威胁到法律的权威性,阻碍法律功能和作用的实现。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在进行民商立法时要避免滞后拖延、按经验立法以及现实立法等现象的发生,而应该坚持超前性的立法原则,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去除粗枝大叶的民商立法行为,对相关内容的规定要尽可能全面、明确、详细和具体。
总而言之,在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主导地位,在建立和完善建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的民商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而且还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广泛地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秀民商法立法经验,从而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创新和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妍.商事登记在民商审判实践中的证据效力问题研究.北方法学.2010(6).
[2]袁锴.浅析我国民商法制度的问题.法制与社会.2012(6).
[3]胡宝珍.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政法学刊.2011(5).
本文关键词:我国民商法的制度完善与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6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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